禁渔期捕鱼,福州一男子获刑!

N海都全媒体记者 林涓
今年,福州市继续实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5月1日12时起,福州进入休渔期。然而总是有一些人怀着侥幸心理,以身犯险,最终“栽了跟头”。近日,福州马尾区人民检察院公开了一起有关案例。
2022年8月,被告人李某明知福建省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规定,驾驶无证渔船到波洲岛附近海域采用单船拖网捕捞作业的方式,非法捕捞虾蛄、梭子蟹、龙头鱼、鲳鱼等水产品共计264.34公斤。次日返回途中被海警当场抓获,经认定,其使用的拖网网目内径为23毫米,明显小于国家规定的54毫米最小网目尺寸,属禁用渔具。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赔偿水生生态经济损失9.6万元。
检察官提醒,禁渔期是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保证生物种群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不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需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希望广大渔民自觉遵守禁渔期规定,切莫因一时贪念触碰法律红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