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因值机冲突被航司永久拒载:拒绝为“机闹”服务合法合理 | 快评

近日,“女子因值机冲突被航空公司拒载,遂将航空公司诉至法院”的案件有了新的动态。根据《澎湃新闻》报道,上海一中院近日审结了这起“人格权纠纷上诉案件”,二审最终判决驳回该女子要求航空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等的诉请,维持原判。
此事的时间线大致如下:2022年7月某日,当事女子夏某带着女儿赶赴上海浦东机场,准备飞往香港参加入学考试。但在办理入境手续时夏某未找到入境材料,导致无法办理值机。夏某向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寻求帮助,并通过网络成功下载了本人的入境材料,可是其女儿的材料未能顺利下载。
此时夏某要求立即给她办理值机,但工作人员表示其女儿的材料未能下载、不能办理,并帮助夏某联系香港方面,但在等待的过程中,夏某与工作人员发生了口角乃至肢体冲突,工作人员报了警。
在公安机关出警后,夏某与工作人员口头和解。工作人员将此事汇报给了公司安全部门。后来夏某在自己行李箱内发现她和女儿的入境材料,但此时已经超过了值机时间,她便改签了航班。
在等待办理改签航班值机时,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向夏某面交了一份《拒绝运输通知》,说明公司拒绝夏某登机以及运载她的行李,而且以后也将拒绝她搭乘航空公司运营的所有航班。夏某表示无法接受,在微博上频繁发文,以激烈言辞表达对航空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不满,并起诉至法院,认为航空公司侵犯了其人格权益,要求航空公司停止侵权以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而在诉讼期间,夏某除了“发小作文”诉诸网络舆论之外,还做出了围堵航空公司代理律师的行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此次二审判决也是再次确认了一审判决的结果:夏某对延误乘机的后果负有责任,航空公司拒载的决定也符合航空运输安全基本流程。
此案本身的是非曲直不难断定,但背后仍有不少值得辨析之处。在事件爆发之际,网友多认为夏某没有做好出行准备,属于过错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也有一些网友认为,航空公司的拒载决定过于严厉,等于是剥夺了夏某今后的出行权利。但其实,航司的决定自有其依据。
从媒体透露的英文拒载信中可见,航空公司一本正经地表示“我们非常抱歉做出这个决定,但我们的第一要务还是要确保自身旅客与机组人员的平稳舒适,以及航空器的安全飞行”。也就是说,航空公司认为以夏某的情绪与性格已经不适合乘坐他们的飞机,否则便会影响到飞行安全与乘客体验。
这封拒载信中还有一个细节:航司虽然决定“不再为夏某提供任何客运与行李运输服务”,也终止了夏某的“马可孛罗会”会员资格,但还是保留了她在合作航司的“亚洲万里通”会员资格,这个处理方式等于是在说,我宁愿不再挣你的钱,也不想和你做生意了,坐飞机请另请高明。
航空公司是需要赚钱的市场主体,一切行为均应是从自身利益出发,在商言商。航空公司与夏某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这个决定并非行使“执法权”剥夺夏某的出行权利,而无非是“我们不再想和你来往”的意思。作为对照,其他商业领域也常见类似的“黑名单机制”。比如在2023年8月,成都大熊猫繁育基地就曾发布通报,终身禁止两名向大熊猫违规投喂的游客入园参观。
无论是成都大熊猫基地还是航空公司,他们的“终身禁入”“终身拒载”决定本身体现的是市场经济的自由交易原则,商家行使自主经营权,拒绝为违反交易规则的消费者服务。
此外,大熊猫基地与航空公司的商业经营还都有其特殊性,那就是尚有公共利益需要保障。就跨境航空运输服务而言,要求出示入境材料是航空公司的职责所系,否则的话就有协助违法之嫌,航司自然没有这个义务配合买了机票但没入境材料的夏某违反出入境规定。而夏某在机场柜台的言语乃至肢体冲突行为,难免让航司自感此人一旦上了飞机还会危及飞行安全,带来不必要的飞行风险。
进而言之,从公共利益出发,公权力也可以制定“民航旅客黑名单”(no fly list),限制乃至剥夺一部分人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权利。《防止对民用航空非法干扰行为的保安手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7)就规定,经营人“有权拒载有潜在威胁的人”。中国刑法和治安处罚法中也有相关民航旅客黑名单适用范围规定。中国民航局也曾公布过“民航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严重失信人名单”。
往深了说,夏某的行为还不无污蔑诽谤之嫌,对航空公司的的声誉造成了损害。无怪乎有网友认为,以“人格权侵权”为由诉诸法律的原告恐怕更应该是航空公司一方。顺着这个逻辑推演下去,夏某的行为不啻为一次绵延一年半的“漫长机闹”:先是在值机时机闹,然后是在社媒机闹,乃至兴讼机闹。
2023年7月,民航局部署“依法整治机闹行为,维护航空安全秩序”专项行动,表示要坚决遏制“机闹”多发态势。本案中的当事女子虽然不是在航空器上闹事,但其“按闹分配”的心态与作为与那些“飞机霸座”“我着急我有理”“我任性我横怎么着”的“机闹”行为别无二致,航空公司拒载当事女子的决定不仅是在捍卫商业利益,也杜绝了可能发生的负向激励,阻止了更坏结果的出现。
王兢
责编 陈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