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面舞王侵权案,舞者刘宇为何不担责?

曾经引发热议的《蒙面舞王》侵犯音乐人柳青瑶著作权案,因为央视《今日说法》报道了判决结果再次引发讨论,其中关于艺人刘宇作为舞者的责任成了争议焦点之一,对于这个案子怎么看?聊聊我的看法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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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这个事情还挺有意思的,事情是在2022年的时候《蒙面舞王》有一段艺人刘宇表演的舞蹈,被音乐人柳青瑶指责背景音乐使用了她的两首音乐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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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柳青瑶是发布视频维权,这个内容被刘宇的粉丝认为有问题,柳青瑶是受到了一些粉丝的攻击,于是她又把刘宇列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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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我还做视频分析过,其实我当时就觉得舞者对音乐部分是不太可能构成侵权的,但是刘宇社交媒体账号倒是有侵权风险,但即便如此侵权也不等于抄袭,大概是这么一个观点,有兴趣的可以看我当时的视频。
老实说这事儿我后来都给忘了,结果前几天《今日说法》栏目对这个案子进行了报道,这里边提到柳青瑶获得了赔偿30余万元,播出平台和舞者不承担责任,结果这个表述就引发争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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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观察到的是刘宇粉丝说舞者不承担责任,再加上对柳青瑶之前的一些言论不满,也是有一些批评表达吧,但是后续柳青瑶回应强调刘宇是侵权,刘女士也有一些粉丝表达了批评观点。这两边意见显然不太一致。
根据刘女士公布的信息,她一共起诉了四个案子,这里边每个都有灿星作为被告,剩下的还有江苏广电、歌华、爱奇艺、优酷和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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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公布了一份判决书的部分内容截图,然后我查了一下裁判文书网有另一份判决的文书,其他的判决书应该是还没有公开,结合起来可以看一下这个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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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我要吐槽一下这个裁判文书,里边为了给涉事公司隐名,很多地方都是某公司,结果有的地方都成了“某公司给某公司发邮件”了,乍一看都不知道谁是谁了,看着还挺费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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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判决书的内容,这个侵权事件的源头特别逗,是当年6月的时候,灿星娱乐导演张瑶在微信群“舞王-刘宇才艺”里边说“歌曲版权兰陵王入阵曲是可以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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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我对音乐不太了解,不清楚是不是有一个同名的无版权曲目。
然后另一个叫赵昳的就在群里发了qq音乐的《兰陵王入阵曲》链接,该曲标注作者就是柳青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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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实说我看到这里就笑了,我原以为这么大一个公司,音乐版权这么严肃的问题肯定有一个流程,包括这个音乐不得有一个高品质的曲库么?敢情是从qq音乐来的,这流程有改进空间吧?
结果不知道为什么当时都没看出版权问题来,然后就用这个剪辑了一段发到群里了,看来这就是后来用的音乐部分。后续就是现在大家看到的结果,由于使用柳青瑶的曲子构成导致各方构成侵权。
这个赵昳在节目中的演职员表也标注了身份为编舞师,现在不知道这俩人会不会被灿星内部追责,这是一个至少价值30万的篓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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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说刘宇和平台也都有权利向灿星提出索赔,暂时不清楚他们是怎么沟通的,目前没有彼此间诉讼的信息。
那么这里需要说明一个侵权和赔偿的关系,就是侵权并不必然导致赔偿,而对侵权的认定也不需要有主观故意。
有些刘宇的粉丝说整个过程跟刘宇没有关系,或者说刘宇就没有被告,这个说法是不准确的,如果他没有被告法院为什么要专门说舞者责任的问题呢?
目前看刘宇是在其中一个案子中被起诉了的,而且法院这边认定的是他构成侵权,这一点从刘女士晒出来的部分判决书截图和央视的报道都能看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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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里很多网友争论的其实存在一个错位,就是刘宇作为舞者其实目前没有看到被认定侵权的表述,这个我也讲过,因为舞蹈和音乐是分开考虑的,现在的表述看他是传播阶段用微博发布产生了侵权的客观事实,只不过在这个事情里刘宇同时是舞者和传播者的身份,相对其他平台媒介是单纯传播不太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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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这还涉及一个有争议的话题,就是对于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是以过错原则还是以无过错原则,现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是过错原则,但是确实有学者主张应该是无过错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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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下属人民法院报今年2月有一篇文章就提到,对于知识产权侵权构成要件来说,一般不考虑行为人主观过错,只要发生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客观事实,法院就可以认定知识产权侵权成立。换言之,知识产权侵权构成的唯一依据就是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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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边后又说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我认为这个表述代表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基本态度,也因此刘宇和平台是不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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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还需要说明一个问题,就是刘女士的维权成本计算,她算出来的最终维权收益是负的六万多,这样很多人就非常疑惑,我看还有弹幕说律师费和诉讼费应该是对方付。
这个我比对了一下,目前其他几份完整判决书没有看到,但是30009号这份判决书里的律师费在诉讼请求里就要的是两万,法院是全额支持的,但是刘女士列表里写的是四万五,这个费用是不是在诉讼请求之外还有发生就不知道了,也可能有哪个地方我看漏了,但肯定不是因为法院没有支持律师费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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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诉讼费这块,30009号这个案子整个诉讼费是一万三,刘女士这边是承担三千,被告两家公司连带承担一万,注意这里平台是没有赔偿责任,但也是有承担诉讼费用的义务,只不过我估计就灿星都掏了呗,整体看这个诉讼费用是正常分割,由于诉讼请求里也没有提到让对方承担诉讼费,所以这个判决里也没有涉及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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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也有一个地方不太清楚,就是根据刘女士公布的信息,在30156号判决里江苏广电和歌华也承担了赔偿责任,这样看央视的报道里也看不出具体原因,由于没有看到完整判决书,暂时不清楚这个案子里为什么这两家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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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还有一个地方跟我理解不太一样,就是刘女士是把损失30万算成了维权成本的,这个我通常会认为律师费、诉讼费、误工费、交通费、餐饮住宿费等等属于维权成本,那如果说把损失计算在内,就必须要得到惩罚性赔偿才有可能打平甚至盈余。当然具体什么叫维权成本没有法律规定,也可能是我理解错误,但总之由于法院没有支持她的惩罚性赔偿诉求,这样导致她的维权收益是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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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还要单独说一下惩罚性赔偿的问题,我看刘女士晒出来的信息,也有人质疑她索取惩罚性赔偿的合理性,实际上根据判决书看,灿星这边的设想是已经上车了那就补个票,愿意支付30万,但显然一直到诉讼也没有对这项赔偿达成一致。
关于惩罚性赔偿,著作权法是有明确规定的,索赔范围是在一倍到五倍,刘女士索赔三倍这是她的权利,且完全在法定授权的索赔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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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法院没有支持,其实主要是从两方面考虑,一个是侵权方是否有主观故意,另一个是否存在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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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老实说,之前还属于探索阶段,目前最高法和北京市高法都有相关的文件,对于主观故意和情节严重都有相关的规定。
就我个人理解,这个案子之所以没有惩罚性赔偿,主要是灿星这边论证了自己是误将对方的曲目当成了古曲,比如他们提交了QQ音乐页面的歌词部分作为证据,我看了一下目前QQ音乐的歌词主要是介绍一些历史背景,实际上这个音乐作品没有歌词,现在不清楚是否在事发后这个内容做过修改,有可能是这个内容影响了灿星工作人员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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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到审判初期灿星的辩解还是说这是一首古曲,而目前的规定看,司法实践中对主观故意更倾向于直接故意,对于放任的故意相对来说比较宽松,这样在举证层面刘女士这边没有就对方主观故意做更多的举证,所以没能说服法院给出惩罚性赔偿的判决,也是比较遗憾吧,毕竟除了这些明面可计算的成本,维权者付出的时间精力是没法体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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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我觉得,就目前的知识产权维权现状来看,惩罚性赔偿如果能够更多实现,还是有利于整体的维权环境的,只不过具体案子要具体分析,就这个案子判决我认为正常。
最后就说到关于刘宇的网络争论的部分,刘女士和她的粉丝以及刘宇的粉丝其实都有一些公开言论,不过刘宇应该是没有参与争论,目前的发言中有一些人的言辞存在侵权可能,但由于目前没有看到他们起诉追究名誉侵权或者侮辱诽谤罪的情况,所以我也不便判断了。
但这个事情很典型的展示了网络讨论的问题,就是很多人甚至包括当事人也不是完全了解事情的全貌,再加上对一些专业问题的理解不同,就出现了脱离开事件原本的情绪踩踏。
比如说柳青瑶其实不太可能知道刘宇和灿星以及平台内部沟通情况,于是要求她从一开始就特别清晰地区分不同人的责任是没有道理的,刘宇的表演又确实是涉及侵权节目的一部分,特别是刘宇的社交媒体还在广泛传播,所以她会提到刘宇,包括有一些让粉丝不太满意的提及方式,我觉得这个是没法彻底避免的。
那之后一些刘宇的粉丝出来发声,要看到其中有一部分是合理的解释和澄清,还是试图把问题归结到制作方,以此来避免对刘宇形成冲击。
但是也有一些人的表达出现了攻击言论,把一些次生影响,比如说指责刘宇抄袭或者导致刘宇退赛都归结到柳青瑶身上。
这里有一个非常有意思的地方,就是攻击平台和制作方,你可能会找不到具体的人,但是柳青瑶是一个非常具体的人,她还有个人的社交媒体账号,甚至跟一些批评者还有互动,反而是平台和灿星其实公开发声不多,这样对于一些人来说她更容易成为自己情绪的宣泄对象。
但对于柳青瑶来说,区分刘宇粉丝中的不同情况就是一个比较难实现的部分了,进而有一些反击的言辞乃至走上法庭,实际上一开始维权对象并不包括刘宇。
而对于刘宇粉丝来说,他们认为柳青瑶或者其粉丝的一些表达也不能接受,这样实际上形成了情绪踩踏。到这个阶段再去追究是谁第一个出现的表达问题,尤其是大量粉丝言论彼此之间并没有统一协调,这个讨论已经是没意义的了,就是混战。
而这个判决结果又恰恰是一个侵权但不承担责任的认定,这还不像说一些艺人塌房属于黑白分明,两边还都试图在做不同解读,这个争论在没有诉讼的前提下是不会有结果的。
我只能说希望大家彼此多一点尊重和理解吧。
但在我看来,实际上问题出在灿星的内部著作权风险规避上,我看不出灿星这边有比较完善的流程措施,其他几个都是吃瓜落的。
比如说以前我在北京时间做短视频,我们是有一个专门的音乐库的,就限定这几首音乐我们能用,文件都是直接给到我们,而不是我们你自己去找。
那对于灿星来说,应该是有这样一个直接的部门,根据制作团队的需求去找相应的音乐,并且明确版权情况,而不是制作团队自己去qq音乐找文件。
具体为什么灿星没有及时发现问题规避侵权,暂时也看不到具体的说法,还是建议制作单位要有这个意识,否则害人害己。希望灿星能公布自己在版权确认流程上改进的具体措施,和对相应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另外我也建议相应行业单位和个人跟这家公司合作的时候谨慎考量,尤其是在版权方面问题上。
以上就是我对蒙面舞王侵权事件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和弹幕里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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