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拐卖同罪同罚,还有多远的路要走?

“买一个女的最高判几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十只癞蛤蟆都多少年?都是三年以下。所以大家觉得一个女的其实就相当于多少只癞蛤蟆?二十只癞蛤蟆,你连鹦鹉都比不上,因为鹦鹉都比你贵。”
怎么样?是不是很生气?觉得这规定一点道理都没有?想拍桌子问立法时候到底是怎么想的?
刚接触这一条款的时候,我和大家感受一模一样。当然,时至今日,我依然初心不改,坚定地支持买卖同罚。
但同时,也理解立法之初,我们为什么将收买罪的刑期定的这么低。
今天,我就站在相反的立场上,跟大家聊聊背后的道理。
01 现行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刑法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视情节轻重不同,基础刑5到10年,加重刑10年以上、无期,甚至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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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接着241条,收买。
如罗翔老师所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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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阻碍解救,从轻处罚。不阻碍妇女回家,还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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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你没听错,收买一个妇女,理论上,甚至,可以不受任何实际惩罚。
这当然非常挑战人的道德直觉。
常言道,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没有需求就没有供给。
卖方市场依赖于买方市场存活,买方才是整个交易行为出现、发生、达成的关键因素。
所以我国,不管是买卖假币罪、买卖枪支罪还是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都是把买和卖放在一个罪名中,同罪同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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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证明,这样做,有利于从源头上打击犯罪,预防新的犯罪行为发生。
买物尚且如此,怎么到你买人这里就特殊化?量刑不重反轻呢?
02 部分法律人为什么不支持买卖同罪
学术上的理由,什么刑法教义学、解释学的区别,这些掉书袋的东西,咱们不提。
直接说大家最感兴趣的。
首先,从法律上说。
这部分法律人认为,如果单看买卖行为,确实不是同罪同罚。
可如果算上买人的后续犯罪,两者实际上量刑差别不大
就比如卖人吧,之所以能判到无期甚至死刑,主要是因为,可能存在奸淫、强迫卖淫、暴力胁迫甚至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
这些情节单独看,都能构罪,且都是重罪。
那么在此罪中作为加重情节,量刑当然要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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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收买罪的处理,不是把这些恶劣行为作为加重情节,而是跟其他罪名进行了关联,比如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等。
单看收买行为,量刑确实不重,但是只要出现了这些后续行为,就会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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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有些法律人认为,不能断章取义地看法条,片面地认为收买就是轻罪。
而是要结合此罪的全部条款,将其综合评价成一个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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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有的朋友就要问了,买老婆干嘛呀?不就是为了强迫生子、传宗接代吗?
后续那些严重犯罪大概率是要发生的呀,那为什么不能把严惩提前,直接给收买行为一个重罪呢?
这就要引出第二个角度,经济角度了。
假设,偷吃一只烧鸡,判1天刑。
这时候,假如你是一个吃货,虽然不饿,但看到别人的烧鸡,馋得不得了。然后一想,不就一天嘛,不抓血赚,抓了不亏,可能就吃了。
但此时告诉你,刑期提高啦,偷一只烧鸡要判10年!
你是不是就不会冒这个险了?
因为你只是个吃货,你吃烧鸡只是为了解馋
可如果你是一个即将饿死的人呢?
下一秒吃不上这口烧鸡就要死了,你还会在乎判1天还是10年吗?不管判多久,好死总不如赖活着,对不对?
这是一个极端化的例子,主要想告诉大家,对于刚需利益来说,重刑是很难发挥作用的。
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很多罪明明已经最高刑死刑了,但还是有很多人前赴后继去以身试法,因为他们犯罪获取的利益,对他们而言是刚需。刑期长短,已经不重要了。
不知道大家了解过收买妇女的群体没有。
简而言之,穷,很穷,非常穷。
我们在讨论天价彩礼现象的时候会讲到一个概念——婚姻挤压。
就是说,在男女性别比失衡的地区,男性只有通过经济实力彰显婚娶诚意才能进入婚恋市场。而这种攀比彩礼的压力层层传导,最终,就落到了无力支付彩礼的人头上。
这部分最穷的人,事实上,被剥夺了择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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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我国男性人口比女性人口多出3490万。
但很少有人知道,我国农村地区35岁大龄未婚青年的性别比,已经达到了可怕的2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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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传宗接代”的观念影响,这些愚昧落后的地方重男轻女,性别比严重失衡;可同样受“传宗接代”观念的影响,这里的人又会将结婚生子,尤其是生男孩,视为人生的刚需。
他们世世代代活在这种恶性循环里,为了满足刚需,他们就像快要饿死的人面对烧鸡一样,不择手段。
所以有些法律人就认为,跟一个视生育为刚需且被剥夺了生育权的群体,谈刑罚轻重,意义不大。
第三个角度,是社会角度。
跟拐卖妇女单纯是为了贩卖谋利不同,收买妇女的主观动机很复杂。
有些人,就是把女性当做生育工具,限制人身自由,粗暴虐待。对这部分人,数罪并罚,判个重刑没问题。
可还有些人,其实是奔着组建家庭的目的去的,一开始可能会限制人身自由,但天长日久,日子也就这么过下来了。
2005年社科院相关调研里还有一个案例,说的是一家人花5000买了个媳妇,结果这个媳妇没有生育能力还有疾病,夫家一直积极给她治疗,花费上万元。
这种情况,是不是需要跟那些罪大恶极的人区别对待?
收买入罪,已经对他的收买行为进行了否定性评价,那么保留一定弹性的量刑区间,是不是可以鼓励买人者善待被拐妇女呢?
支持买卖同罪的人持有一个观点,就是数罪并罚的立法设计,在司法和执法中落空了。
据统计,实践中收买缓刑或免刑的比重高达97%。剩下3%被判实刑的人中,量刑的均值,仅为8.7个月有期徒刑。
理论上可以数罪并罚,实际上并没有什么用,所以必须直接把收买罪的基准刑提高,限制司法和执法滥用自由裁量权。
可反对提高的人就说了,你只看到了落空,有没有想过为什么会落空?
小花梅那张结婚证是怎么办下来的?头3次自相矛盾、漏洞百出的声明又是谁发出的?
在收买案频发的地方,办案人员与案发地居民生活在同一个熟人社会,共享同一套文化和法律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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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变了,人的观念和办案人员不变,会是什么结果?
很可能是,收买罪也不判了,做个治安处罚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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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一旦起步刑过高,立案就意味着把本地人往死里整,结下世仇,在当地混不下去。办案人员为什么要把自己搞得众叛亲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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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从社会角度考虑,“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立法变化,执法者的行动策略也会跟着变化。现在的轻型化规定,实际上是给了当地办案人员一条能走通的暗路,让他既可以解救被拐妇女,又不必与当地人结下深仇。只有这样,他们才有动机去办案,去实现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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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兆成说法
怎么样?听了这些理由,原本的立场是不是有些软化了?
至少,是不是不会再觉得,这些法律人把人性给学没了?
其实,很多法律问题都是这样——大家对是非对错的判断都一致,是同道中人。有分歧的,只是术。
只要是抱着同一个良善的目的,路线问题,可以在讨论中形成共识。
而在此之前,我们都要努力走出门户之见,更不能轻易行诛心之论
前面说过,时至今日,我依然初心不改,坚定地支持买卖同罚。
原因同样有三。
第一、我们可以为现实妥协,但不能无底线妥协。人格独立、人身自由,是现代法律的基本价值。无论现实中有多么复杂的难言之隐,这个底线都不能被击穿。因此,我们必须在刑法这部最严厉的法律中,给收买行为一个强有力的否定性评价。
第二、我认同轻刑化利于解救的逻辑。但随着天网摄像头的普及和DNA技术的发展,人口买卖犯罪急剧减少。目前公检法的工作重点是解决老案、积案和陈年旧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需要解救的情况,即使修法也不会被判重刑。至于未来可能出现的犯罪,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用总则中的自首、坦白、立功,来实现对解救的激励。
第三、与属于私法的民法不同,刑法是典型的公法。公法的最大特点就是,不仅关乎具体的犯罪人和受害者,还关乎抽象的社会公共秩序。因此,收买行为伤害的,不仅是被拐妇女,更是前面说过的,不能被撼动的人权底线。既然旧案可以适用轻刑,那么未来的工作重点,应当调整到预防和教育中来。用重刑,传达出对收买行为的彻底否定。
最后,还是不得不说,收买妇女,某种意义上只是贫穷的次生灾害。而消灭贫穷,是一个复杂庞大的系统性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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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那些因贫穷而丧失生育权的人来说,收买妇女,既是他的可鄙之处,也是他的无奈之处。当然,无奈不代表无罪,他依然罪大恶极。
但在义愤之后,我们依然希望,可以和大家共同思考一下,现象背后的深层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