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5岁男孩子被母亲和情人殴打致死,爷爷:这个是故意杀人!

在山东威海这片宁静的海滨之城,一桩令人震惊的案件如同乌云般笼罩。一名年仅5岁的小男孩,他的生命本该如晨曦般灿烂,却在一夜之间被黑暗吞噬。
据报道,这名小男孩是被他的亲生母亲和那位新结识的男友殴打致死。这个令人痛心的消息在威海的大街小巷传开,每个人都在为这个小生命的逝去而深感惋惜。
警方经过调查取证,以故意伤害罪致死的罪名向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了这两名嫌疑人。然而,这起案件背后却隐藏着更深的疑云。孩子的爷爷,一位饱经风霜的老人,坚决认为这是一起故意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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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回忆道,那天他接到警方的通知时,心中的愤怒与悲痛几乎要将他淹没。他无法相信,自己的孙子竟然会遭受如此残忍的对待。他痛斥那对凶手,指责他们不仅剥夺了一个无辜生命的权利,更毁了一个家庭的希望。
在爷爷的眼中,孙子的离世并非简单的伤害致死。他注意到孙子身上那些触目惊心的伤痕,每一处都仿佛在诉说着凶手的残忍与无情。他坚信,这起案件背后必有更大的阴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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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寻求真相,爷爷四处奔走,寻找目击证人。他找到了一位当时救治孙子的医生。医生告诉他,凶手曾在救治过程中询问过医生一个问题:“如果孩子是被亲生母亲打死的,法律会不会对我有所宽宥?”这句话让爷爷更加坚定了自己的信念——这起案件并非简单的伤害致死,而是一起故意杀人案。
在爷爷的不懈努力下,案件逐渐引起了更多人的关注。人们开始质疑警方的调查结果,呼吁重新审理此案。爷爷也坚信,只有法律能还他们一个公道,让凶手受到应有的惩罚。他默默祈祷,希望正义能早日降临,让孙子的灵魂得到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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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孩子爷爷的本人发声:我是山东威海疑被打身亡5岁男孩的爷爷,我孙子被亲生母亲和新认识的男友打死,身上多处伤痕。
尸检报告出来了,警方给我了《鉴定意见通知书》,通知书上写着:涵涵肝脏破裂及多脏器出血和血肿形成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警方判定为凶手是故意伤害致死罪,已经对陈某和石某某提请检察院进行逮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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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认为这不算故意伤害,这叫故意杀人,因为孩子是死了之后才被送到医院的,咋能叫故意伤害呢?分明是已经杀死了!
除此之外,我还找到了目击证人,就是当时救治的医生,医生说当时凶手问他:如果孩子是被亲生母亲打死的,是不是会减轻刑罚?这明明就是故意杀人啊,希望早日能还我们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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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今天金宝每日说法来和大家聊几个法律问题,关于这个打死男童的母亲和情人到底是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呢?他们量刑有什么区别?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在定义、构成特征以及量刑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从定义上来看: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种行为直接针对的是被害人的生命权,行为人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故意伤害罪则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它主要损害的是被害人的身体健康,而不是直接针对其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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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从构成特征来看:
故意杀人罪的构成特征包括: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客观方面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且行为必须是非法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特征则主要体现在犯罪客体上,即他人的身体健康。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这种损害可能表现为轻伤、重伤或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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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从量刑上来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对于故意伤害罪,根据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总的来说,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在定义、构成特征以及量刑上都有着明显的区别。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结合法律规定和证据材料,进行准确的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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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毒不食子”这句古训,是自然界中母性本能的体现,即使是凶猛的野兽,在面对自己的子女时,也会展现出温柔与保护。然而,令人震惊的是,这个女的为了和男人欢好,在人性的扭曲和道德的沦丧下,竟然能对自己的儿子下此毒手,亲手打死自己的亲生骨肉。这种残忍的行为,已经突破了人性的底线,连动物都不如。动物尚知保护自己的后代,而这些人却丧失了最基本的亲情和人性,他们的行为是对生命尊严的践踏,是对人伦道德的颠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