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不公正的规则,反抗比遵守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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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书宇 (重庆大学)
近日,北京海淀法院披露了一起涉及就业性别歧视的典型案件。张某在硕士期间办理了婚姻证件,但是因为担心已婚状态会影响求职,便在应聘某科技公司的运营专员时,于“婚姻状态”一栏填写了“未婚”。正式入职后,公司发现了张某的已婚事实,便以劳动合约中要求员工提供真实简历信息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后续,张某提起诉讼要求公司为解约行为支付赔偿,法院审理后判定张某胜诉。
张某的行为不仅有失德的嫌疑,还明确违反了公司劳动合同中的规定,为什么还会被判胜诉呢?一方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来看,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的确有权了解劳动者的真实信息,只不过获知的范围限于“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另一方面,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第(四)、(五)项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不得将婚姻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在此案中,张某应聘的职位为运营专员,婚姻状态并不属于“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是无关事项,因此便不在公司的知情范围之内。公司以未如实陈述婚育情况由辞退张某,事实上便构成了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该案件进入公共讨论空间之后,网友的态度也分化为“劳动者不诚信”和“公司合同不合理”两种典型。前者认为张某隐瞒婚姻状况的行为,实际上反映了她自身的不诚信问题,这种个人品质上的缺陷可能会导致她在其他的情况上同样出言不实。后者则聚焦于公司规定本身的不合理以及潜在的歧视,他们注意到张某隐瞒婚姻状态这一个人情况,实际上与她的工作毫不相干,而且以往有很多事例表明填“已婚”会在工作中遭遇不公正待遇。对于这两种态度,北京海淀法院在通告中其实有所解释,法院指出张某隐瞒婚姻状态的行为不是一种故意的欺诈,而是为了避免就业中可能存在的歧视,因此并不足以成为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在不断地重复和强调之中,我们绝大多数人已经把“无规矩不成方圆”的规则意识铭记在心,成为一种自觉。但是与此同时我们却也忽略一个重要的前提,那就是只有规则本身是合法合理的,不是一种“恶法”,才值得我们去遵守。俗话说,“方向错了,一切努力都将使我们在错误的道路上走得更远”。该案件中公司要求填写的“婚姻状态”信息以及劳动合同,本身便有着潜在的歧视问题,如果求职者盲目地按照不合理的求职规则行事,本身无异于在放任就业市场中的乱象自由生长,成为就业歧视的隐形共谋者。
在此案件中,公司对于女性劳动者“婚姻状态”如此地重视,实际上便折射出当今就业市场中女性面临着的许多不言自明的歧视。虽然衡量劳动者劳动价值的标准仅仅在于工作能力和工作贡献,而不与性别等其他因素相关,但是女性因为生理原因带来的一些工作上的不便,却已然使她们在求职和就业时遭受到来自阴影里的不公正对待。面对这些绵绵若存却又无比真实的就业性别歧视,我们国家法律体系之中已经给女性劳动者提供了完善的斗争武器。对于广大女性劳动者而言,在面对不公正的对待之时,不郁于沉默和消极地忍受,而是学会利用并善用法律武器,才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正确思路。
我们当下的劳动者多处在埋头苦干的状态之中,却对于一些就业中的不公正规则和潜规则已然司空见惯,缺少斗争的意识和勇气。这样在劳动维权方面的被动姿态,就像是在等待天使降临来解救众生一般不切实际,徒然让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损害还任由这种损害持续扩大。北京海淀法院的判决对于广大劳动者具有深刻的教育意义,它警醒我们在面对不合理的劳动规则之时,不能一味地隐忍,而应该有积极抗争的意识,善于从法律中寻找武器维护自己的合理权益。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以往一心追求公司业绩和公司利益增长,却对员工的劳动者权益缺少关怀的做法,也应该有意识地去改变。如果想要公司这辆火车能够持续疾驰,就需要意识到根本的动力还是在于每个员工的动力贡献。倘若公司的发展建立在损害员工的正当劳动者权益之上,那么这种不公正的劳动环境必然会造成人心离散,最后积重难返,使得整座大厦轰然崩塌。
从深层的社会意义层面来看,只有当更多的劳动者不再对就业中的不公正规则无动于衷,有意识地拿起自己被法律赋予的劳动者权利,而用人单位也相应地增强保护员工劳动者权益的意识之时,整个就业环境才能从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两个方向持续优化。当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有力而公正保障之后,那种逐渐淡漠的热烈奋斗精神,才能在一种安心的“我付出我收获”的稳定预期之中,重新燃烧起来,而这对于整个社会的进步无疑具有深刻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