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26万,漳州市特富润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因环境违法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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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漳州市漳浦县政府网6日发布漳州市漳浦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内容显示,漳州市特富润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因环境违法被罚款共260221元。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摘要如下:
漳州市特富润石油制品有限公司:
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MACFT2JA9X
住址:漳浦县赤湖工业园五金园
法定代表人(单位):马**  职务:总经理
2023年12月17日,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建设项目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开工建设。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你公司审批项目属于第二十二类第42项精炼石油产品制造中“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不产生废水或挥发性有机物的除外)”,环评类别为报告表,实际工艺属于精炼石油产品制造中“全部(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除外)”,环评类别应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
2.你公司年加工7200吨润滑油项目已于2023年9月投入生产使用,但未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3.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你公司租用宽鑫工贸公司车间作为生产车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废硅胶过滤沙(约2.3吨)和废白土(约0.2吨)混合包装,与废酸渣(3.5吨)存放于车间外宽鑫工贸公司浸胶纸项目制胶区;另有约0.5吨废硅胶过滤沙暂存在车间内原辅材料仓库。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录像取证,你公司厂长林惠云全程陪同检查。
经查实,你公司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和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7日对你公司厂长林惠云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厂长林惠云对现场检查情况及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承认。为此我局予以立案调查(漳浦环立〔2023〕51号)。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12月17日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时生产工序及工况、项目建设、原辅材料、危险废物贮存等情况);
2.2023年12月17日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时生产工序及工况、项目建设、原辅材料、危险废物贮存等情况);
3.2023年12月17日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你公司范围内车间位置、项目建设、危险废物贮存等情况);
4.2023年12月17日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厂长林惠云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项目建设、原辅材料、危险废物贮存等情况);
5.2023年12月17日你公司提供的《特富润年加工7200吨润滑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证明你公司已审批的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原辅材料情况);
6.2023年12月17日你公司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证明你公司项目已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7.2020年11月30日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摘录(证明你公司实际投用的建设项目环评类别应为环境影响报告书);
8.2023年12月17日你公司提供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台账(证明你公司浓硫酸购买及使用情况);
9.2023年12月17日你公司提供的原材料购买发票(证明你公司生产原材料购买情况);
10.2024年1月24日你公司提供的《漳州市特富润石油制品有限公司设备资产评估报告》(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11.2023年12月20日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时生产工序及工况、原辅材料、危险废物贮存等情况);
12.2023年12月20日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时生产工序及工况、原辅材料、危险废物贮存等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我局于2024年4月8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浦环罚告〔2024〕1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漳浦环听告〔2024〕1号),明确告知你公司在收到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逾期未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4月8日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已超过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我局认为:上述你公司“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和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违法情形处罚金额,并适用《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的计算方法对违法行为共性、个性、修正裁量进行计算:
共性和个性裁量因素:
1.污染后果等级: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的,裁量等级1;
2.经济承受能力: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3;
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3;
5.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3;
6.违法事实:主体工程已建成并已投入生产使用,裁量等级2;
7.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报告书(炼油项目),裁量等级5;
8.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
修正裁量因素:
1.配合调查情况: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
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50%×1+50%×[(3+1+3+3+2+5+1)/7]=1.7857;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2)+(-2))/(2×2)]×40%=-0.4;
法定处罚上限M:总投资额百分之五136755元;
法定处罚下限N:总投资额百分之一27351元;
则: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0.6+B)=27351+(136755-27351)×[(1.7857-1)/4]×(0.6+(-0.4))=31649元(叁万壹仟陆佰肆拾玖元)。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违法情形处罚金额,并适用《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的计算方法对违法行为共性、个性、修正裁量进行计算:
共性和个性裁量因素:
1.污染后果等级: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的,裁量等级1;
2.经济承受能力: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3;
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3;
5.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3;
6.违法事实: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裁量等级1;
7.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报告书(炼油项目),裁量等级5;
8.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
修正裁量因素:
1.配合调查情况: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
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50%×1+50%×[(3+1+3+3+1+5+1)/7]=1.7143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2)+(-2))/(2×2)]×40%=-0.40
法定处罚上限M=1000000元
法定处罚下限N=200000元
则: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0.6+B)=200000+(1000000-200000)×[(1.7143-1)/4]×(0.6+(-0.4))=228572元(贰拾贰万捌仟伍佰柒拾贰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并适用《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第七条:“【不予处罚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首违不罚情形清单》第四种情形:“厂区内临时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发生扬散、流失、渗漏或其他环境污染情形的。”规定,你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经现场指正后,你公司立即转移至危险废物仓库贮存,且未发生扬散、流失、渗漏或其他环境污染情形,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经集体研究:对你公司涉嫌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本局结合案情裁量因子,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就你公司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陆佰肆拾玖元(¥31649元);
2.就你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捌仟伍佰柒拾贰元(¥228572元);
3.就你公司涉嫌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三项违法行为共计处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零贰佰贰拾壹元(¥260221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潇湘晨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