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郑女教师遭网课爆破后死亡:仅是恶作剧还是寻衅滋事?

河南新郑女教师遭网课爆破后死亡案件又有新进展!网课爆破这个词语,第一次进入公众视野是在2022年10月,这个词的传播伴随的代价是一位遭网课爆破的女教师死亡。
根据报道,在刘韩博最后一次网课中,先是几名未明身份者闯入课堂,循环播放着嘈杂的电音神曲,此后还在共享屏幕上连续打出一长串杂乱的辱骂。而短短十多天哪,刘韩博的课堂已是第三次遭遇“爆破”。在最后一次网课的两天多后,刘韩博被发现死于家中。
1. 网课爆破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吗?
对于网课爆破案件,目前警方在7个省份锁定了11名嫌疑人。对此,警方认为这些嫌疑人属于寻衅滋事,而检方之前虽有犹疑,但目前也已经受理案件。那么,网课爆破,是否有认定寻衅滋事罪的空间呢?
根据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有四种行为类型,分别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网课爆破的主要行为是闯入网课课堂,扰乱上课秩序。那么,此种行为是否能构成寻衅滋事罪,主要要看能否认定为前述第四种行为类型。
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网络空间也属于前述第四种行为类型中的“公共场所”。因此,在网络空间内起哄闹事,造成网络空间秩序混乱的,也可以被界定为寻衅滋事。
在前述案件中,如果能够查明被害人的死亡与网络爆破存在因果关系,则可以直接认定情节恶劣。但现在这一因果关系无法得到证明,因此警方主要从受到网课爆破影响的人数出发,从其影响面之广去界定行为人构成“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2. 网络爆破还有可能构成什么犯罪?
除了寻衅滋事罪以外,网课爆破还有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一方面,如果行为人网课爆破后对他人实施侮辱、辱骂等行为,公然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有可能构成侮辱罪。若是构成侮辱罪,最高可判处3年有期徒刑。
另一方面,如果行为人实施网课爆破行为时存在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还有可能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者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总的来说,网课爆破行为不仅破坏网课平台的正常运行,影响用户的学习体验和教学秩序,还可能可能导致用户的个人信息被窃取或者泄露等。因此,网课平台应加强系统的安全设计和保护,包括及时修复漏洞、加密用户信息、设置严格的访问权限和认证机制等,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