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报说 | 女性求职者“已婚填未婚”,是“反歧视”的无奈之举

入职信息已婚填“未婚”,公司能因此解约吗?
据澎湃新闻报道,已婚的张某入职某科技公司时,在婚姻状况一栏填写了“未婚”。此后,该科技公司发现了张某已婚的事实,以“隐瞒伪造个人经历”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张某通过诉讼程序要求该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北京海淀法院审理认为,作为个人隐私的婚姻状况与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无直接相关性,公司以张某隐瞒伪造个人经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有些网友表现出了不理解,认为是张某“不诚信”在先,公司以此解除合同,并没有太大问题。
显然,这起案例的关键并非在于张某是否诚信,而是在于,婚姻状况和张某应聘的岗位并没有太大关联性,属于个人隐私,并不在用人单位的知情范围内。用人单位过度打探求职者的婚姻状况,已经涉嫌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本身就已不合理,更不应该以此为由,违法解约。
此外,该公司可能还存在着就业歧视。值得关注的一个细节是,张某求职时,就留意到人事对其婚育情况的关注与盘问,故才选择隐瞒婚姻状况。如此关注求职者的婚育状况,也不得不让人怀疑,该公司是否设立了与婚姻状况相关的隐性标准,不公正地对待已婚女性求职者。
张某之所以选择隐瞒婚姻状况,很显然是一种无奈之举。因为在现实中,已婚女性在求职路上的确更容易遭受隐性歧视,就算明知是因为性别以及婚姻状况而不被录用,也很难维权,因为用人单位往往可以随意编织出一个不录用的理由。而为了“反歧视”,在没有更好办法的情况之下,女性求职者就不得不对婚姻状况做出一些隐瞒。法院就认为,张某隐瞒婚姻状况不是出于欺诈的故意,而是担心受到歧视而丧失工作机会。
因此,更值得反思的是,如何使用人单位不敢乃至于不能歧视已婚的女性求职者,为女性创造出更加公平的职场环境。其中关键一点就在于,法律必须长出尖锐的牙齿、切实维护女性劳动者的权益,这也正是这起判决的公众意义所在。
记者:余梓宏
编辑:陈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