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状告民政局要求更正婚姻信息,获法院支持

现代快报讯(记者 顾元森)5月7日,江苏高院发布2023年度行政审判典型案例,周某诉民政局更正婚姻登记信息及行政复议案、环保公司诉区城管局解除特许经营协议案等在列。
周某诉民政局要求更正婚姻登记信息,获法院支持
周某于2020年8月10日经法院诉讼调解离婚。此后,周某在线上办理公积金事项时,发现婚姻登记信息显示为“已婚”,无法线上办理相关业务。周某向某区民政局提出申请,要求将婚姻登记系统中的婚姻信息更正为“离婚”。某区民政局认为,只有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离婚登记信息才能在婚姻登记系统中共享,涉及法院判决、调解等离婚信息的处理不属于其职责范围,便告知周某无法为其更正婚姻登记信息。周某不服向某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未予支持。周某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某市民政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某区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将婚姻登记系统中的婚姻信息更正为“离婚”。
南京江北新区法院认为,对婚姻事务的管理是某区民政局的法定职责,对婚姻档案的管理则是婚姻事务管理的内容之一。当下,婚姻档案的形式不仅包括纸质档案,还包括信息化条件下的婚姻登记电子信息档案。本案中,当周某发现婚姻登记系统显示的婚姻信息有误,持法院生效文书申请某区民政局予以更正时,某区民政局作为婚姻事务的管理机关,具有对周某的婚姻信息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因其未对周某的申请作出处理,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某市民政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某区民政局按照法院生效文书对周某的婚姻信息采取更正措施。某市民政局不服提起上诉。南京中院认为,周某的婚姻登记档案信息属于周某的个人信息,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周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后,其个人婚姻信息已经发生变化,且法院已将该案件信息共享至某区民政局,因此某区民政局收到周某的申请后,应及时对周某的婚姻登记信息采取更正措施,其对周某的申请未予处理,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南京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既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也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后,当事人的婚姻信息发生变化,行政机关应及时归集、整合、共享相关信息,以确保公民婚姻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本案以数字政府建设为背景,厘清婚姻登记机关对公民婚姻登记信息数据进行归集、整合等管理职责,明确了当事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更正婚姻信息时,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的规则,推动婚姻登记机关对协议离婚、诉讼离婚产生的婚姻信息进行共享,打破数据壁垒,引导行政机关及时回应信息化社会发展中行政相对人的合理诉求,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共享“数字红利”。
环保公司状告城管局,获赔14万元
2008年,某区城管局与某环保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由该公司组建项目公司实施。因当地日产垃圾量不足,尚不适合建厂,某区城管局与某环保公司设在异地的子公司另行签订协议,将垃圾送至该子公司进行处理。此后,《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的设立项目公司、安排经营场地等条件始终未能成就,该协议未实际履行。2016年起,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求新建垃圾处理项目要应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2020年,经招投标,案外人被确定为当地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中标单位。某环保公司起诉要求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并由某区城管局承担包括预期利益、项目实际支出、缔约损失等在内的各项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解除《特许经营协议》,但对某环保公司主张的损失均未支持。常州中院二审认为,被诉协议尚未实际履行系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并无证据证明某环保公司怠于履行。某环保公司签订协议及考察项目产生了相应成本,且其有合理理由认为协议会随着城市发展而进入实际履约阶段,故有必要也应当对某环保公司的订约费用、履约准备费用等利益予以保护。常州中院综合考虑某环保公司的投入等因素,改判某区城管局补偿该公司14万元。
为民营企业创造优良的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既是行政机关的责任,也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贯彻的理念。在涉及行政协议的案件中,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解除协议。但行政机关也要保护民营企业的信赖利益,给其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本案的处理较好协调了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在充分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规范了行政机关签订、履行行政协议等行为,为促进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支持。
网吧状告县文广局吊销许可证,被法院驳回
某网吧于2016年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2021年6月,该网吧因在2021年5月接纳2名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被某县文广局罚款2000元。同年11月,某县文广局再次检查发现,该网吧在2021年10月29日至11月27日期间,多次接纳共计5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某县文广局认定该网吧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禁止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规定,决定吊销某网吧持有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某网吧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建湖法院判决驳回某网吧的诉讼请求后,某网吧不服提起上诉。盐城中院认为,某网吧因接纳2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被行政处罚后,同年再次接纳5名未成年人进入,可以认定某网吧存在多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故某县文广局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吊销某网吧持有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适用法律正确,内容并无不当。盐城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中,法院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明确了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认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情节严重的标准,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短期内多次违法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网吧处以吊销经营许可的顶格处罚。人民法院通过该案审理裁判,有效警示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单位守法经营,并为营造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良好社会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