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直居民用气价格调整至1.73元/立方米

  天山网/新疆日报讯 自5月1日起,伊犁州直各县市(除奎屯市外)居民用气价格由现行的1.4元/立方米调整至1.73元/立方米,奎屯市居民用气价格由现行的1.5元/立方米调整至1.73元/立方米,同时实行阶梯价格。调价前用户已购买未使用的天然气仍按原价格执行。
  据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站,近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伊犁州直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及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自2024年5月1日零时起执行,有效期5年。
  按照《实施方案》,伊犁州直各县市(除奎屯市外)居民用气价格由现行的1.4元/m³调整至1.73元/m³,奎屯市居民用气价格由现行的1.5元/m³调整至1.73元/m³。为保持低收入群体的特殊化优惠政策,对伊犁州直各县市(除奎屯市外)持有效证件的低收入群体仍执行1.4元/m³价格标准,奎屯执行1.5元/m³价格标准。对价格调整前已购买的居民、商业和工业等存量用气仍执行现行价格标准。以液化天然气(LNG)为气源的其他燃气企业,居民生活用气参照本次调定价确定的终端销售价格执行。
  按照《实施方案》,放开车用、商服及工业用气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各天然气经营企业要综合考虑社会可承受能力、企业经营气源供需状况等因素,按照终端销售价格=购气成本+配气价格的顺价销售原则,自主确定市场销售价格并采取备案制管理。鼓励燃气供应企业与车用、商服及工业等经营企业签订长期供销协议,保证气源供应和价格稳定。各燃气经营企业应及时向伊犁州发展改革委报备非居民用气价格,并经同意后方可执行。各燃气企业应自觉接受各级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住建、工信、商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努力提升服务质量,保障气源供应和价格的稳定。
  以LNG为气源的其他燃气企业非居民用气价格继续执行市场调节价,由燃气企业自主制定销售价格。
  《实施方案》明确,建立居民用气阶梯价格机制。居民生活用气量设置为三档,其中:第一档居民生活用气量为0~350m³(含350m³)、独立采暖壁挂炉用气量为0~2000m³(含2000m³),执行价格为基础气价,即1.73元/m³;第二档居民生活用气量为350(以上)~470m³(含470m³)、独立采暖壁挂炉用气量为2000(以上)~2800m³(含2800m³),执行价格为基础气价的1.2倍,即2.07元/m³;第三档居民生活用气量为470m³以上、独立采暖壁挂炉用气量为2800m³以上,执行价格为基础气价的1.5倍,即2.60元/m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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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站
  《实施方案》要求,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公示,公示透明度达到100%,实行清单化收费管理,确保清单之外无收费;价格调整时,提前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耐心细致向用户做好政策告知,调价前用户已购买未使用的天然气仍按原价格执行,确保价格政策平稳落地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