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离婚冷静期里借款27万元!债主向妻子追索 被法院驳回

离婚冷静期里,男方独自举债27万元,事后无力偿还。债主将夫妻二人列为共同被告,追索债务,是否会获得法院支持?
7日,山东高法通报一起这样的典型案例:法官认为,无证据证明该钱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驳回债主向女方追债的诉求,判决男方独自归还相关债务。
据介绍,满某某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满某某因偿还个人债务于2023年12月向任某借款270000元,满某某向任某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了借款金额、利息及还款时间。还款时限到后,任某多次催要,满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故诉至烟台法院,请求判令满某某和王某某偿还借款270000元及利息。
庭审中,满某某辩称,对借款金额等事实没有异议,同意偿还借款,但因资金紧张暂无力偿还,王某某对涉案借款并不知情,借款时满某某与王某某
处于离婚冷静期内,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王某某辩称,涉案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借款时双方已各自生活,其对借款事实并不知情,借款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原告任某向法院提交了借条等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的发生,并申请法院调取满某某与王某某的银行交易明细。法院依申请调取了满某某与王某某之间的银行交易明细,结合该明细,发现双方之间并无大额款项的往来交易。另审理中查明,满某某与王某某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23年11月前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借款发生在离婚冷静期内。
法院经审理认为,任某与满某某之间形成真实有效的借贷关系。原告任某向被告满某某出借27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满某某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应偿还原告借款本息。
关于本案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被告满某某和王某某在借款发生之前已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在借款事实发生后,二人之间亦没有大额的款项往来,无法证明涉案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原告任某未提交证据证明王某某对涉案借款事实知情,王某某也没有共同偿还的意思表示,故法院认定涉案债务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满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任某借款270000元及利息,驳回原告任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办案法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内容上确立了“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明确了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可以是事前的共同签字,也可以是事后的追认;二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本案中,被告满某某与王某某在借款时已处于离婚冷静期,且双方之间并无大额的款项往来,原告任某也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无法认定涉案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在现实生活中,债权人在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时应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否则很容易出现法律风险。
记者:陈彤彤 校对:汤琪 编辑:邢志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