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发布行政审判典型案例,开发商谎称“闷顶层”为阁楼被罚180万元获法院支持

5月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法院2023年度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发布年度典型案例及行政审判创新工作。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获悉,去年全省法院新收各类行政诉讼案件30111件,审结30365件。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在行政管理领域上,既有城市建设、市场监管等传统领域,也涉及数字政府、互联网监管等新型领域;在行政行为类型上,既有行政处罚、不履行法定职责等传统类型,也有更正数字信息、解除行政协议等新类型行为。
调解离婚民政局拒改婚姻信息,法院明确应予办理
周某于2020年8月10日经法院诉讼调解离婚。此后,周某在线上办理公积金事项时,发现婚姻登记信息显示为“已婚”,无法线上办理相关业务。周某向某区民政局提出申请,要求将婚姻登记系统中的婚姻信息更正为“离婚”。
区民政局认为,只有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离婚登记信息才能在婚姻登记系统中共享,涉及法院判决、调解等离婚信息的处理不属于其职责范围,遂告知周某无法为其更正婚姻登记信息。周某不服向某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未予支持。周某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市民政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区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将婚姻登记系统中的婚姻信息更正为“离婚”。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当下,婚姻档案的形式不仅包括纸质档案,还包括信息化条件下的婚姻登记电子信息档案。本案中,当周某发现婚姻登记系统显示的婚姻信息有误,持法院生效文书申请某区民政局予以更正时,区民政局作为婚姻事务的管理机关,具有对周某的婚姻信息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因其未对周某的申请作出处理,江北新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市民政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区民政局按照法院生效文书对周某的婚姻信息采取更正措施。市民政局不服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周某的婚姻登记档案信息属于周某的个人信息,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周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后,其个人婚姻信息已经发生变化,且法院已将该案件信息共享至区民政局,故其收到周某的申请后,应及时对周某的婚姻登记信息采取更正措施,其对周某的申请未予处理,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南京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介绍,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后,当事人的婚姻信息发生变化,行政机关应及时归集、整合、共享相关信息。本案以数字政府建设为背景,厘清婚姻登记机关对公民婚姻登记信息数据进行归集、整合等管理职责,明确了当事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更正婚姻信息时,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的规则。推动婚姻登记机关对协议离婚、诉讼离婚产生的婚姻信息进行共享,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共享“数字红利”。
宣称“闷顶层”为阁楼,法院支持180万元罚款
某房产公司在销售其开发的76户上叠户型商品房时,通过对样板房顶层闷顶装修展示、“参观须知”说明、营销人员口头宣传、微信公众号推送等方式,将闷顶层宣传成顶层业主可自主装修成具有使用功能的阁楼,并赠送给顶层业主专有使用,夸大闷顶层的用途和功能,以误导消费者。
商品房实际交付后,业主发现,商品房赠送部分属于闷顶层而非阁楼。某区市监局接到业主投诉后立案调查,认为该房产公司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构成虚假宣传;根据该法第二十条规定,责令房产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决定罚款180万元。房产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处罚决定。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认为,房产公司在明知案涉小区商品房闷顶层的设计用途及功能的情况下,将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闷顶层宣传成阁楼,并作为赠送面积供顶层业主专有使用,系误导消费者根据不实宣传做出购买决定,从而获取更多利润。房产公司的行为存在明显主观故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某区市监局认定其违法情节严重,决定罚款180万元,量罚适当。
润州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该房产公司的诉讼请求。房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介绍,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获取更多利润,刻意夸大商品房闷顶层的使用功能及属性,进行虚假宣传以误导消费者。此行为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房地产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人民法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调查后作出的处罚决定,彰显出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的坚定立场,也有利于增强房地产行业整体法治意识、规范房地产行业市场秩序。
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法院支持对高管行政处罚
2018年1月,某证监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上市公司与关联公司签订的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其间的资金流动构成债权债务往来类型的关联交易,但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同时,该上市公司在2016年年报中将关联方的资金占用行为披露为正常合同预付款项构成虚假记载。
证监局认为,该上市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法情形,遂对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处罚决定,叶某作为上市公司时任副总裁,被处以警告和3万元罚款。叶某申请复议,证监会作出维持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叶某仍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叶某的诉讼请求,叶某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某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未披露关联交易且存在虚假记载,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叶某作为上市公司时任副总裁,对公司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予以签字认可,且在证监局进行调查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应当按照《证券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被诉的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并无不当。江苏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介绍,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的基础和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投资决策的前提,是行政机关执法的重中之重。本案是某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尽勤勉尽责义务而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典型案件。人民法院通过本案的裁判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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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全省法院新收行政诉讼案件30111件
2023年,江苏全省法院新收各类行政诉讼案件30111件,审结30365件。受理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案件7031件、审结6962件。
从一审新收案件涉及的行政管理领域来看,城建类案件3971件,劳动社会保障类案件2530件,公安类案件2095件,涉乡政府案件1614件,资源类案件1292件,市场监管类案件743件,以上六类案件数量合计占一审行政案件收案数的70.13%。从一审新收案件涉及的行政行为类型来看,行政确认类案件2336件,不履行法定职责类案件1952件,行政处罚类案件1943件,行政协议类案件1927件,行政复议类案件1841件,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1503件,行政强制类案件1421件,以上七类案件合计占一审行政案件收案数的74.02%。
全省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监督支持功能,依法履行司法监督职责,一审判决行政机关败诉案件1248件,占一审结案数的6.98%。促推落实以法治为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坚决纠正“一刀切”执法、“小过重罚”等行为。落实“抓前端、治未病”,加强行政争议诉源治理机制和平台建设,江苏高院会同省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建立行政争议调处工作机制的意见》,挂牌成立江苏省行政争议调处中心,推动市县设立调处平台近50个。此外,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积极推动行政行为自我纠正机制省域覆盖。
今年,江苏高院继续发布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创新工作,主要包括江苏高院为实现全年行政案件上诉率、申请再审率均处于最高人民法院设定的合理区间的目标,全面构建行政审判质效提升长效机制,受到最高人民法院主要领导批示肯定;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镇江中院制定《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助推产业强市的实施意见》,南通中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制定行政处罚“首违不罚”、减轻、从轻处罚事项和不予强制措施“四张清单”等六方面内容。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沈高轩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