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驶证美化”功能生成假行驶证20余万张,开发者、代扣分“黄牛”均被罚

2019年初,被告人余某以亲属的名义成立某科技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是通过公众号和APP为他人提供查询车辆交通违法信息服务。乍看之下似乎是为百姓生活提供便利的服务,但实际上的受众却主要是从事收购他人驾驶证积分、帮助违章驾驶人代扣分的“黄牛”们。
据“黄牛”们反映,大部分交通违法的车主不愿意将车辆行驶证的正、副本交与他们,很多车主只愿意拍照让“黄牛”自行打印,而重新打印出来的行驶证又难以通过交管部门负责办理违章窗口的审核。
为增加公司营业收入,一个大胆的想法浮现在余某的脑海中:是否可以根据车主拍的照片“还原”并“美化”成真实的行驶证?
2021年6月,余某伙同肖某、方某等8名员工,在上述微信公众号和APP内开发增设“行驶证美化”模块。该模块将行驶证正副页底板及各省市交通部门印章通过代码写入后端,在用户上传行驶证照片后,模块自动识别照片上的文字信息并定位到后端的底板上,生成一张新行驶证并加盖印章,以图片形式反馈至前端界面,用户可自行打印图片后拿至交管部门处理交通违法,足以“以假乱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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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可以通过充值积分获取服务,每制作一张假行驶证消耗18积分,相当于(人民币)1.8元。”余某交代道。
“行驶证美化”模块上线后不久,受到“黄牛”们的热烈追捧。以扈某为代表的6名“黄牛”,为牟取非法利益,担任机动车违章代扣分中介,利用“行驶证美化”模块将违章车主的行驶证照片上传、打印后,交给代扣分驾驶员用以违章处理。
案发前,“行驶证美化”模块已生成假行驶证20万余张,获利35万余元。其中扈某等6名“黄牛”在该平台上伪造行驶证累计1000余张。2023年8月,公诉机关依法对余某等15人提起公诉。
庭审中,15名被告人及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各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余某等15人均退出违法所得。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等15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结伙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依法惩处。其中,被告人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肖某、方某、扈某等14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上海宝山法院依法判决15名被告人均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五千元不等,没收追缴在案违法所得。
法官表示,伪造机动车行驶证的行为,属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国家机关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职务、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有关事实的凭证。国家机关制作的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手段。任何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都会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秩序。
机动车行驶证是准予机动车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法定证件,是由我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发行。该案中,余某等人通过编写程序用于伪造机动车行驶证的行为破坏了交管部门的正常管理秩序,符合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构成要件,已经构成犯罪。
方某和黄某等人作为公司的成员,在明知公司负责人余某从事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情形下,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仍帮助余某进行公司运营和财务报表工作,还参与客服工作,指导平台用户使用“行驶证美化”模块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经构成余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共同犯罪,应当依法惩处。
该案中,扈某等人进行驾照代扣分业务时,为提高“办事”效率,借助余某公司提供的程序进行伪造行驶证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行政法规的相关条文,更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同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