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连众实业有限公司1·15高处坠落事故查明,致1死

5月8日,本报从上海市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获悉,上海连众实业有限公司1·15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已于近日公布。据悉,2024年1月15日,在世纪公园6号门“蔬菜花园”内,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等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显示,事故相关单位包括:上海世纪公园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童耕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童耕怡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连众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梁圣膜结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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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花园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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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花园平面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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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花园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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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李某倒地(模拟演示)
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李某在事发点位梯子上方安装张拉膜时,因夹板没拧紧导致张拉膜松脱,其被张拉膜反作用力弹到,造成重心不稳,连人带梯摔倒。由于未佩戴安全帽,头部无防护,造成李亮头部直接撞击地面受创,导致事故发生。
事故的间接原因为:(1)连众公司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制定张拉膜安装的施工方案,未开展风险辨识,未进行安全教育交底。现场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从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帽作业的不安全行为。(2)童耕教育事发时无人在现场进行协调管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工人违章作业安全隐患。
调查组认为,梁某辉,连众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及时消除张拉膜安装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帽作业的不安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冯某伟,童耕教育主要负责人,未做好施工现场协调管理,未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此外,连众公司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制定张拉膜安装的施工方案、未开展风险辨识、未进行安全教育交底,现场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从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帽作业的不安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文|中国基建报  付江华、乔其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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