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起诉索赔22万精神抚慰费被驳回

父亲肺癌晚期痛苦不堪,母亲和两位哥哥决定放弃治疗,但妹妹却认为他们在未经她同意的情况下放弃抢救,于是将其告上法庭,并索要22万元精神抚慰费。法院会如何裁决?日前,上海法院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例。
孙老伯和李阿婆育有三个子女,分别是长子阿春、次子阿夏和幼女阿秋。2014年,老孙被确诊为肺鳞癌,并接受了手术治疗,切除了左上肺。考虑到老孙同时存在着肺部感染、心率失常、糖尿病等多种症状,且病人心理承受能力各不相同,疾病发展具有不可预测性。医院方向老孙出具了《告知及授权委托书》,言明:患者可授权委托信任的代理人,代理其在诊疗过程中的一切事务,并在手术知情同意书等需要病人签名同意的医疗文书上签名,代为行使病人的知情同意权和选择权。在这张《告知及授权委托书》上,委托人是孙老伯,其名字是他人代签的。受委托人是妻子李阿婆,其名字为本人签署的。
2014年年末,孙老伯病情危重,需要口插管、呼吸机支持治疗。在医院将治疗的利弊告知给李阿婆以及阿春和阿夏后,他们表示,放弃所有有创抢救方式,仅用静脉抢救药物进行治疗。次子阿夏在《放弃有创抢救同意书》上签名。不久后,孙老伯因病去世。孙老伯去世后,小女儿阿秋认为,其母亲和兄长在未经她同意的情况下,未对父亲采取有效的治疗措施,擅自中断对父亲的生命支持,侵害了她平等参与父亲救治的权利、在父亲死亡前后见面的权利、祭奠事宜的知情和协商权利,对她造成了精神侵害,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母亲和兄长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费约22万元。
对于阿秋的说法,李阿婆、以及阿春、阿夏均表示不能接受。兄长阿春指出,在他与母亲李阿婆和弟弟阿夏将父亲送到医院后,阿秋是知道父亲住在哪家医院的。同为子女,如果阿秋认为父亲的治疗方法存在不妥,完全可以向医院提出要求,对父亲进行正确的治疗或转院。但在父亲百余天的治疗过程中,阿秋并无建议或类似行为。
此外,由于阿秋认为母亲和兄长掌握了父亲的财产,一直拒为父亲支付医疗费。对于父亲治疗过程中产生的三万余元治疗费用,阿秋未承担分毫,并未尽到子女应尽的义务。治疗后期,孙老伯已经只剩下了半个肺,同时还忍受着骨转移的折磨,长达十多天无法进食。母亲李阿婆每日在医院24小时陪护,疲惫不堪。阿秋一味指责母亲、兄长签署了《放弃抢救知情同意书》,实际上并未考虑父亲忍受的折磨和母亲的辛苦,并未尽到子女的责任。
在父亲临终时,阿夏将阿秋接到了病房。父亲去世后,在办丧事的前一天,阿春和阿夏通知了阿秋参加葬礼。阿秋原本是可以参加葬礼的,是因为她对母亲等人放弃了对父亲的抢救有意见,才没有去。因此,并不存在母亲、兄长等侵犯阿秋祭奠权的情况。
最终,法院驳回了阿秋的全部诉讼请求。 综合《新闻晨报》等
网友声音
这个女儿做法不合适,不能不尽义务只想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