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杰出科技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实施办法》出台,入选人可获1000万—2000万元培养经费

《深圳市杰出人才选拔培养实施办法(试行)》(深府办规〔2019〕8号)自2019年9月1日开始实施,对我市发现、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杰出科技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工作,深圳市政府在原试行办法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出台《深圳市杰出科技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实施办法》,重点培养研究方向处于科技发展前沿领域,在本学科领域有重大发现、较大影响力和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成长为大师和战略科学家潜力的中青年领军人才。 
根据《办法》,深圳市杰出科技创新人才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不超过10人。选拔的基本条件包括: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严守学术、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参与选拔的人才还需满足以下业绩条件之一:正在承担或曾参与国家重大科研任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工程并作出突出贡献;正在承担或曾参与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或重点学科建设并作出突出贡献;正在带领或曾领衔省级以上高层次创新团队;在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始创新上有重大突破;在攻克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及颠覆性技术上有重大贡献。
杰出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对象须与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在单位签订三方培养协议,保证在深圳全职工作5年。入选后,将获得每人1000万—2000万元培养经费,用于提升科研能力和加强团队建设。用人单位应创造宽松的科研氛围,提供配套支持。
在培养过程中,由用人单位组织中期评估、期满评估。评估程序包括专项审计、院士评议、公示、复核等环节。中期评估结果为“合格”的,方可拨付剩余资助资金;“不合格”的,终止项目执行,并按规定退回未使用经费。在培养期间市内调动单位的,剩余培养经费可转到新工作单位;在培养期间调出深圳市的,除按规定退回未使用经费外,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视情况追缴已使用经费。
相较于之前的试行办法,此次出台的《办法》条款数量由原来的23条调增为31条,作了全面优化升级。修改“杰出人才”为“杰出科技创新人才”,并将培养目标由原办法A类人才调整为杰出科技创新人才,同时相应扩大了评审专家库范围,如海内外权威学术期刊主编、编委会主任等。
同时,《办法》还适当调整了选拔条件。新增将正在承担或曾参与国家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工程、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人才纳入申报范围;明确“入选过培养对象的”不再参加选拔;参照院士增选规定,规定“连续被推荐3次未入选的,暂停1次被推荐资格”。
此外,《办法》还进一步规范完善了选拔程序,强化了服务监督,保障杰出科技创新人才的评选更加有序开展,培养资金得到更加科学合理的管理使用。
深圳晚报记者 许娇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