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这些网络消费侵权行为将被严格规范

□淄博日报/淄博晚报/博览新闻
记者赵晓雯
网购以其便捷、时尚的特点吸引着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与此同时,大量的网购消费维权问题也随之产生,诸如假冒伪劣、网络诈骗、售后服务缺失、侵犯个人隐私等,消费者在网购时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等问题越来越被大众所关注。
5月8日,记者从市消保委了解到,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一部配套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近日发布,并将于7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针对当前网络交易中呈现的重点、热点问题,比如直播带货、大数据杀熟、刷单炒信、强制搭售等行为进行了规范,禁止各类网络消费侵权行为。
据了解,《条例》针对网络消费存在的问题,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
具体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禁止“刷单炒信”。一些经营者“批量点赞”“虚假种草”“虚构测评”“好评返现”“删除差评”等行为,损害了公平竞争和公平交易。《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虚构交易信息、经营数据,不得篡改、伪造、隐匿用户评价等,防止欺骗、误导消费者。
禁止强制搭售。一些经营者扫码支付强制注册、在线订票捆绑代金券等行为,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经营者通过搭配、组合等方式提供商品服务的,应当以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禁止大数据杀熟。如果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使用习惯、兴趣爱好、支付能力、议价条件等进行歧视性定价,很可能损害消费公平。所以《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这也是我们国家在行政法规中首次对差异化定价进行规范。
规范自动续费。现在网站和App的各种付费会员越来越多,有的首月优惠、次月高价,有的默认勾选、擅自扣款,还有的跳转了五六步都没法取消,让消费者防不胜防。《条例》规定,相关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前,分两次以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同时还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
保障无理由退货。七日无理由退货已经成了目前网购的标配,但是仍然有一些商家以各种理由推脱。《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限缩法定的无理由退货范围;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应当以显著的方式进行标注,提示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得作消费者默认同意的选项。同时,未经消费者确认,不得拒绝无理由退货。
如今消费者越来越关注个人信息保护,一些App过度采集使用个人信息成为近年来的消费维权热点问题。《条例》从三个方面规定了经营者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义务。   
首先,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不得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其次,经营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什么是敏感个人信息呢?据介绍,敏感个人信息是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此外,经营者还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经营者应当保障消费者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知情权、决定权,包括查阅复制权、更正补充权、删除权、解释说明权等,建立便捷的消费者行使权利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经营者不得非法出售、提供或者公开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的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通知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和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