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患肠癌无法坐班,被供职11年公司解雇,法院:公司支付赔偿金、医疗补助费11万

女职工患癌,一边治疗一边居家工作。患病一年后,被供职11年的公司解雇,法律援助律师帮助申请仲裁,女职工索要解约赔偿金等诉求获支持。
公司又以合法解约不应赔偿为由起诉,案件经历一审、二审,法律援助律师全程免费代理,最终结局是否会改写,来看今日法援故事!
员工患癌遭解雇
能申请劳动仲裁吗?
2011年3月,26岁的张女士入职某北京公司担任出纳员,一直工作了11年。2021年6月,张女士突然肚子疼,向公司请假看病,后被医生诊断为肠癌。
患病后,张女士一边治疗一边居家工作。期间,公司按照原工资的80%发放病假工资。2022年7月,公司要求张女士返岗上班,张女士希望能继续居家办公,公司以财务工作需要坐班无法长期缺员为由,寄发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与张女士解除了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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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幸身患癌症已让张女士备受打击,公司突如其来的解雇更让她的生活雪上加霜。张女士向朝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法援律师表示,张女士患有特殊疾病,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违法,应对她进行赔偿。
因就解除劳动关系和补偿事宜与公司未能达成一致,张女士在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援律师帮助下,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医疗补助费等。
公司声称张女士以隐私为由拒绝提供病历,因此对她的具体病情并不知情,她自述没有失去劳动能力但拒绝进行鉴定。公司出于善意已为其发放了一年病假工资,张女士不返岗上班属于旷工,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不存在违法解除行为,不需要支付任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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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不认可公司的说法,自称患病后就联系公司领导说明了自己患有恶性肿瘤的情况,公司没有要求过她提供病历和返岗,她并不存在旷工。
仲裁庭认为,公司虽主张张女士拒绝提供病历,但对此并未提供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张女士提交的医院诊断证明书显示其确诊肠癌1年余,肠癌属于特殊疾病,在医疗期内公司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2023年1月,仲裁裁决公司支付张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医疗补助费共计11万余元。
患癌职工无法坐班
公司解约合法吗?
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公司自称在法律规定治疗期满一年后要求张女士返岗上班,对方表示不能坐班,最后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就补偿金额没有达成一致,因此公司并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应承担二倍的赔偿金以及医疗补助费。
张女士认可仲裁决结果,称自己依法享有的医疗期尚未届满,公司以财务人员需要坐班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严重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中载明的内容,公司并非因医疗期满,而是以张女士无法坐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参照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规定,在张女士医疗期内,公司在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况下,与张女士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仲裁认定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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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与仲裁结果一致。
公司不服判决结果,又提出上诉。
法援律师一援到底
终获全胜
为了应对公司的上诉,张女士又来到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市法援中心迅速审批,继续指派代理一审的法援律师为张女士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她的合法权益。
在二审诉讼中,公司强调与张女士解除合同的原因是她拒绝提供病历又长期不上班,并提出张女士自2013年10月至2016年7月在公司的下级子公司工作,否认在此期间与张女士存在劳动关系,提供了张女士的社保及在子公司的工资表、考勤表加以证明,同意支付其劳动关系补偿金4万余元。
由于在一审阶段已经为张女士提供了法律援助,法援律师十分熟悉案情,考虑到张女士的身体健康状况,法援律师还多次帮助她搜集整理材料,事无巨细地告知其注意事项,避免她来回奔波受累。
经过仔细梳理,法援律师抓住关键问题,提出代理意见。由于工作年限问题与赔偿金额等息息相关,法援律师首先提出,涉案公司提出有一段时间张女士与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依据,张女士的工作均由涉案公司领导安排,没有证据证明公司与张女士解除过劳动关系,在张女士没有同意与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涉案公司仅以子公司为其代发工资、代缴社保为由,主张张女士与子公司成立劳动关系的观点并不能成立,因此张女士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第二,公司明知张女士患有肠癌的事实,但并未依照法律规定为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直接以不能坐班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第三,公司在张女士医疗期尚未届满时解除劳动合同,剥夺了张女士依法享有的医疗补助费,按照规定公司应支付不低于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公司并未举证证明与张女士曾解除劳动关系,仅凭社保、纳税记录并不能证明该期间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同时,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涉案公司在张女士医疗期内,在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况下,就与张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一审判决结果应予维持。
2024年1月,法院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因为病痛折磨,张女士的身体每况愈下,她太需要这笔赔偿用于后续的治疗。经过法援律师的一援到底,张女士在仲裁、一审、二审中获得全胜,她由衷地感谢法援律师的专业敬业,感谢法律援助帮她争取到了合法权益。
观澜君说法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京司观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