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人服刑期间脱逃,冒名生活27年后被抓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曹阳 记者 王晓宇)近日,经连云港市灌云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一起案发27年的脱逃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李某27年前在服刑时,利用分散劳作之机脱逃,随后一直冒名生活,直到不久前被抓。最终,李某因脱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与前罪剩余刑期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零二十四天。
被告人李某,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拐卖人口罪,于1992年3月11日被原江苏省邳县人民法院(现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2年4月2日投送原江苏省第四劳改支队(现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1997年12月4日,李某在服刑期间利用分散劳作之机脱逃,潜逃至安徽省蚌埠市、山东省临沂市等地,并冒用他人姓名生活,后在临沂市经营一家砂纸厂。2024年2月21日,李某在该厂房内被抓获。
由于案发时间久远,监狱部门多次搬迁,相关证据难以取得,诉讼时效也存在争议。灌云县检察院充分提前介入,实质性引导侦查。针对连云港监狱当时没有制作令状的立案决定书,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检察机关从搜集监狱部门内部规定、公安机关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监狱侦查部门采取询问证人以及追逃措施方面的证据引导侦查,确保追诉时效的连续不中断。因李某脱逃时间长达27年,又无身份证,必须准确认定身份。
为此,检察机关建议连云港监狱调取邳州市法院原案卷宗中李某签字按捺的指纹以及家属DNA进行比对,做好身份鉴别工作,防止冒名顶替。
经鉴定,被告人确为27年前脱逃人员李某。灌云县检察院在加快办案节奏的同时,及时向连云港市检察院汇报,由连云港市检察院牵头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连云港监狱召开案件证据标准会商会,就证据认定、追诉时效理解适用等问题充分讨论、凝聚共识,确保案件顺利起诉。鉴于李某对自己的脱逃行为深感后悔,脱逃27年中也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如今年龄较大,且在外已经育有三子,检察机关对其量刑时充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李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均予以认可,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不上诉,现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