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遭家暴女子身亡为何定自杀?

据红星新闻报道,大连普兰店一女子在男友家中死亡,事后男友被认定涉嫌过失致人死亡遭起诉,不过目前一审判决无罪,很多女权博主试图用这个案子来对冲重庆胖猫事件,对于这个案子怎么看呢?聊聊我的看法供参考。
图片
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这个案子大致的情况是有一位徐女士,跟同居男友发生争执遭到殴打,然后被发现胸口中刀致死,而她男友声称她是自杀。
图片
按照她男友描述,当晚两人发生言语冲突,男友摔门而出,徐女士围了一条浴巾追了出去。两人在楼前发生了冲突,这里不清楚是不是导致徐女士身体裸露,随后男友劝说徐女士先回住所,两人一前一后回到了家。
图片
根据徐女士晒出的部分判决书,这一段是有证人证言和视频资料的,可以论证回到家中时并无异常表现,二人发生争吵后,男友虽与徐女士在屋外发生撕扯,并动手打了徐女士,但无法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徐女士持刀自杀的结果。
图片
而这个自杀过程,根据其男友描述,徐女士是走到厨房水池边拿起一把水果刀,拔下刀鞘,转身说了一句“我怎么对不起你了”,紧接着突然撩起衣服,将刀插进了自己的左胸口。
后续警方以过失致人死亡罪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方起诉后一审判了无罪,目前这个案子是在二审期间。
图片
这里首先也是向家属表示哀悼,这个事儿其实大概半个月之前就有人私信我让我去看,但是我当时就觉得完全是死者家属一方说法,所以本来想观察一下。但后来在胖猫事件出来之后有些博主就拿这个案子来对比,说这个为什么没有热度呢?
图片
然后确实也上了几个热搜了。
本来我以为媒体介入之后可能信息会多一些,结果红星新闻的报道给我看笑了,简直就是个搬运式报道,完全没有采访死者姐姐以外的人,要这样你们直接转发她微博不好么?
这里要对红星新闻的片面报道表示谴责,他们甚至没有把徐女士姐姐晒出的全部信息展示完整,也没有尝试采访警方、检方和一审法院,也没有采访嫌疑人一方,甚至截取的尸检信息都不完整。
这里最明显的一个细节缺失是,从徐女士姐姐晒出的部分判决书就能看到,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处,辽宁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的法医,针对案件专门性问題进行会检,也就是说省厅和省检的技术力量是介入到侦查的,结果红星新闻只提到大连市普兰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这显然会引起读者的误判。
图片
同时即便是看判决书,也应该能看到存在现场勘查的信息和被告人辩护人辩护的内容,这些内容徐女士的姐姐没有晒出,红星新闻也没有提及,这就导致对这个判决书的判断缺失基本的依据。
即便说采访这几个人有困难,这个案子是有一审律师的,一审案件已经完结的情况下,甚至没有对律师进行采访,这个也很奇怪,在有的版本报道里提到徐女士的姐姐是在律师的陪同下阅读了卷宗,但有的版本这个律师又消失了,不知道红星新闻为什么这么操作。
图片
而对于二审,红星新闻也没有写明是检察机关提起了抗诉,我认为这个报道非常片面的。
那我聊聊我的看法供参考,死者家属的心情完全可以理解,警方这边可能有一些地方沟通不到位,但是这个案子我认为警方和检方办的没有问题,二审能否改判我也不是很看好。
这里有一个比较关键的细节,是做了三次尸检,并且经历至少一次检方退补侦查,说明了司法机关的态度,但是尸检的结果是支持了自杀的可能。
而徐女士的姐姐并没有发布完整的判决书,我们看不到完整的法医结论,只有红星新闻转述说根据死者损伤特征、衣着状态、现场及案情等综合分析,认为左胸部刺创本人可以形成,注意这个结果是经过省厅省检的法医会检的,尸检结论变化的可能性不大了。
图片
我得说明一下我不是学法医学专业的,法医学跟法学还是独立的两个学科,但是以前采访了解过一些情况,以我的理解,这里看到“本人可以形成”六个字,通常说明这是自杀了。
当然可能有的网友会有疑问,这里只是本人可以,也没说其他人不可以啊?
确实,但是这个问题要综合考量,需要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现场勘查来确认。
要知道你去拿刀杀一个人,对方是不会站着不动引颈就戮的,现场通常会有追逐、搏斗的痕迹;而且这个伤口在胸口,也就是说是正面刺入,很难偷袭实现;同时假如死者有格挡挣扎的情况,则有可能在手臂留下伤痕,但现在只有右手指关节有划伤,这个究竟是自己持刀所致还是用指关节去挡刀所致呢?而且体表创口及创道均较规整无变形,说明凶器进入身体后无大幅度的搅动或者插拔。
就我所知,一个人去正面刀刺另一人,要想形成“本人可以形成”的伤口是不太容易的,因为这个人是动的,大家听说过有伪造服毒的、伪造上吊的、伪造跳楼的,你听说过有人伪造捅一刀自杀么?这个非常难实现,职业杀手都不一定能做到。
退一步讲,即便说不排除也有他杀可能,但是目前也没有办法排除自杀,这里红星的报道和徐女士姐姐的网帖都缺失了现场勘查的信息,我们也无从知道现场勘查是否有存疑的信息,还是说也排除了他杀的可能。
退一万步说,即便是现场勘查和尸检结果全都无法排除他杀,但只要也不能完全排除自杀,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不能确认徐女士死亡跟男友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认定直接杀人就无法成立,那么现在公安机关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是有一定依据的,只不过一审法院不认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认定而已。
这里我提供一个案例供参考。广东省2017年审理的一个案子,夫妻俩发生争执,男方声称女方是拿起水果刀要自杀,双方在夺刀过程中划到女方脖子大出血死亡,男方也拿刀割了脖子试图自杀,但是后续被及时救治,妻子死亡。
图片
注意在这个案子的证据中,就有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等,是综合多项证据来论证的,不可能只靠被告人自己供述。
这个案子相比起来,男方跟凶器有接触,甚至划伤过程中有参与,但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都认定的是过失致人死亡,我认为主要还是证据使然,后续因为这个男方是自己打电话让妻弟报警,认定为自首,判了有期徒刑八个月。
那么相对来说,大连这个案子里的证据情况不足以认定男方跟凶器有接触,由于血迹污染导致无法鉴定指纹,注意是血迹污染不是经过擦拭,这个痕迹是不太一样的,所以一审法院认定无罪也不能说没有道理,当然现在就还要看二审法院的判断了,但是结合目前公开信息,尤其是省厅省检会检的结果,我对二审改判不看好。
不过我仍然认为男方对女方的死亡负有一定的责任,即便说不能认定刑事犯罪,民事赔偿责任也是有的,目前看似乎没有积极赔偿的情况,一审法院让家属另行起诉,大概也跟刑事案件无法索要死亡赔偿金有关,如果将来二审不成,家属还是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索要赔偿的,这个死亡赔偿金完整计算大概一百来万,但是看能论证对方的承担份额是多少了,总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多一些,所以这里也是再次呼吁放开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
图片
另外这里我想替司法机关说句话,公安机关也好,检察机关也要,都进行了详细的调查,除了省检省厅介入,到现在二审能够启动,也是区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形成的,为追究其男友刑事责任留下了一丝希望。
但是徐女士姐姐对司法机关的质疑,我认为有一些是无意义或者不太合理的。
其中红星新闻引述说,徐女士姐姐质疑涉案水果刀被污染不能检测指纹、尸检报告并没有排除他杀的鉴定,死者将刀刺入胸腔时为什么要提前撩衣服,当天夜里温度不高的情况下她为什么只裹着浴巾就出门。
图片
上述这些质疑,完全不解决尸检认定结果的问题,就算认定水果刀上有其男友指纹,又或者徐女士中刀后被换过衣服,也不能排除自杀可能,咱们参考前边提到的广东的案例。
疑罪从无既不是去排除他杀可能,也不是排除不是他杀的可能,而是要排除不是犯罪嫌疑人杀人的可能,证据不力情况下做对嫌疑人有利的判断,也就是“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这才是疑罪从无。
至于说为什么徐女士裹浴巾出门,我不明白想证明什么,即便是想论证嫌疑人有部分言辞不属实,我认为也不足以推翻尸检结果和现场勘查这些客观证据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实际上徐女士的姐姐在社交媒体质疑内容不仅媒体报道这些,比如她花费大量篇幅指责公安机关没有认真调查凶器,因为一开始嫌疑人供述的绿色折叠刀,后续又供述为浅黄色,然后她指责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不公正的侦查、起诉、审判是对法律的直接践踏。
图片
我觉得这个指责意义不大,即便说现场有另一把不同颜色的刀,同样不改变尸检结果,更何况绿色和浅黄色有可能因为靠色导致混淆,我看不出讨论这个刀的颜色问题对于论证排除自杀有什么实际意义。
退一步讲,你对公安机关侦查有意见,为什么检察机关的起诉也是错的?要知道检察机关现在还在做抗诉,我觉得这么说是非常不公允的。
而且徐女士的姐姐多次把检方抗诉说成是自己提起了上诉,这个明显不符合法定程序,刑事案件被害人家属是不能上诉的,我觉得检方能抗诉已经说明了态度,这个态度不应该被抹杀。
图片
说实在的我觉得检察官真够倒霉的,费心费力抗诉还得挨骂,将来抗诉成功也就还是个过失致人死亡,估计徐女士的姐姐也不会满意的,感觉检方凭空吃瓜落,里外不是人。
同样的,徐女士姐姐质疑一审判决之后已经提起抗诉,因此她认为一审判决没有发生法律效力,这个我同意,但她认为在此期间被告人的身上必须有刑事强制措施,进而质疑法院没有对其做新的取保候审,导致对方能离开住所地。
图片
首先取保候审并不是绝对不能离开住所地,执行机关批准是可以的。
同时对于一审宣判无罪后,没有法律授权法院可以采取新的强制措施,这里包括了提起抗诉的情况。
在《人民法院报》2015年有一篇文章专门讨论这个问题,明确指出现有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律并未授权司法机关,对一审被宣告无罪的被告人在宣判后及抗诉期间采取强制措施,为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不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图片
这篇文章作者是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刊登在最高法直属机关报上,我认为代表了目前司法实践的基本态度,我还不知道有新的法条或者新的司法解释改变这种情况,那么请问说必须有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有了解的朋友不妨分享出来我学习一下,万一是我搞错了呢。
对于死者家属的一些言论我不想再一一点评,毕竟红星新闻恐怕也觉得有些不适合写入报道里,总之我目前并没有被她的言论说服,个人仍然倾向于认为这个案件的侦办没有大的问题,核心证据是那个尸检报告,而想要收买或者影响省厅、省检的法医鉴定机构,这个我很难想象。
但我也认为对死者家属的情绪应该理解,包括有一些他们认为是疑点的地方,司法机关有必要做说明和解释,也对社会关切有所回应。反过来说死者家属有权利对自己认为有疑问的地方向司法机关提出,甚至向纪检监察等部门投诉,只要没有虚构事实就可以。
但是我认为红星新闻在自己的报道里直接艾特死者家属的账号,这个并不合适,你这等于是用媒体公信力在为这个账号做背书,那如果这个账号的表态中有不恰当的部分,请问红星新闻要不要负责?
图片
当事人质疑整个地区的公检法机关,而红星新闻对其表态未做基本的核实比对,甚至没有采访法律专家和法医专家,恕我直言你这是帮她还是消费她?大家不要以为你说什么媒体写什么就是帮你,有时候可能恰恰相反。
而且我很好奇红星新闻作为成都的媒体,一直没有去采访近在咫尺的重庆胖猫事件双方,反而采访千里之外的大连案件,究竟是觉得胖猫事件不值得调查核实呢?还是记者只会电话采访加扒网帖才弄出这么个玩意儿?
就这居然还有人说公众关注胖猫事件是太爱男,要这么说我可不可以说红星新闻别太爱女?
图片
这里只是调侃一下媒体,我认为这两个案子媒体都应该关注,以所谓男女立场将两个案件对立起来搞对冲是没有意义的。
而且这两个案子没有任何的可比性,大连这起案件已经经过司法机关侦办调查,而胖猫事件,不好意思到今天我除了可以确认有一个人去世了,其他信息一概未经核实,在此对川渝地区媒体表示失望。
所以我到今天也没有做视频聊这个事儿,就算后台有很多网友催,就算我知道这个事儿有很大的流量,我也不太敢做,因为我作为一个传统媒体人还是保持有相当的谨慎,我也善意提醒红星新闻的同行能保持一定的谨慎,否则你上的每一个热搜,将来都有可能成为你的耻辱。
以上就是我对大连女子在男友家中中刀死亡案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和弹幕里给我留言。
您可以关注我的账号“老梁不郁闷”,我会继续分享更多关于新闻和法律的观点,谢谢大家。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