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打电话、发短信骚扰前女友,酒后上门辱骂,警方:行政拘留7天

日常生活中,打电话、发短信可谓是家常便饭。但如果多次发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则属于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
5月6日23时许,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公安局玉津派出所接到沈女士报警称:吕某某酒后在其家门口猛烈敲击房门并辱骂,严重影响沈女士及周围邻居正常作息。
经依法调查查明:沈女士与吕某某系前男女朋友关系,两人于4月26日分手,之后沈女士与宋先生建立了恋爱关系。吕某某认为沈女士在与自己恋爱期间同时与其他男人交往,遂多次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对沈女士进行骚扰,给其生活及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5月6日晚,酒后的吕某某更是上门对沈女士进行辱骂,且周围邻居谁来劝阻一并辱骂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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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犍为县公安局依法对吕某某公然侮辱他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犍为县公安局依法对吕某某多次发送其它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处以行政拘留二日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犍为县公安局决定对吕某某两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电话、短信、微信被人“狂轰乱炸”
应该怎么依法维权?
采取打电话、发送短信、微信消息等方式狂轰乱炸辱骂他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如果遇到电话、短信、微信骚扰,不要忍气吞声,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注意保存好电话录音、短信内容等证据并及时报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来源:犍为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