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小红娘相亲”打官司:微信公众号“XX小红娘”蹭热度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王慧子 田实 记者 张晓培)近日,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原告因被告注册的微信公众号名称与自己的相似,认为被告在“蹭热度”,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不具有攀附的故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2年9月27日,原告成立XX小红娘公司,其主营业务是在徐州睢宁县区域内经营相亲平台及婚姻介绍。仅十余天后,被告某公司于10月15日注册昵称为“XX小红娘”的微信公众号,该公众号下并未发布相关内容。
当年10月19日,原告注册名为“XX小红娘相亲”微信公众号,并在一周后,原告在短视频平台发布采访视频,视频中采访话筒上使用“XX小红娘”名牌,同时,在一个月后发布了名称为‘’XX小红娘"的App。截至2023年10月,原告短视频平台账号内已发布街拍采访视频282个,共获赞6.4万,关注人数9人,有4277个粉丝。
原告认为,被告在明知原告企业名称及简称的情况下,擅自将“XX小红娘”注册为微信公众号昵称,并经营同等业务,使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系利用他人的知名度和商誉,截取互联网流量,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
睢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原告办理企业名称登记后仅十余天注册“XX小红娘”微信公众号,原告所举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短视频平台、睢宁本地网站及商场所做的宣传,但其中大量的证据均是在被告注册案涉微信公众号之后形成,不能证明原告的企业简称“XX小红娘”在被告注册微信公众号时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因此仅凭被告注册案涉微信公众号在后的事实,并不能直接推定被告在注册该微信公众号时明知或应知原告涉案字号的存在。
另外,在原告使用"XX小红娘"作为企业名称前,其他地域已有企业名称为“地域名+小红娘”的企业从事婚姻介绍业务,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在注册微信公众号时有攀附原告上述商业标识商誉的主观意图,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请。
法官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是要以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主观上具有攀附他人企业名称的声誉,误导公众的意图为前提。XX小红娘公司的成立日期虽然早于“XX小红娘”微信公众号的注册日期,但其声誉、影响力的构建是在被告微信公众号注册之后,被告的行为不具有攀附的故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