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员工达到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可否终止劳动合同?

基 本 案 情
王阿姨在某餐饮公司做全职服务员5年,勤恳敬业,年年获得最高现金奖励。工作期间,餐饮公司每月为王阿姨缴纳了社会保险。随着时间推移,王阿姨到达退休年龄,并且与餐饮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餐饮公司向王阿姨送达了《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但是多次沟通,王阿姨不愿办理离职手续,双方产生纠纷。
离职后的王阿姨申请退休资格确认,因社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不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不能办理退休。于是王阿姨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餐饮公司支付赔偿金等款项。
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劳动仲裁裁决,裁令餐饮公司支付王阿姨经济补偿 26349 元。餐饮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
图片
法 院 判 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阿姨在餐饮公司工作期间,餐饮公司都已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王阿姨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并非餐饮公司的原因导致。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王阿姨虽未能依法办理退休并领取相关待遇,但是与餐饮公司并无责任。因此,餐饮公司终止其与王阿姨之间的劳动关系的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法院判决餐饮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给王阿姨。
法 官 解 析
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可否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应否支付赔偿金,应当区分具体情形予以认定。
如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未领取退休金的,用人单位不得随意终止劳动关系,否则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如非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劳动者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未领取退休金的,双方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自然终止,用人单位可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不需支付赔偿金。
本案即是第二种情形,王阿姨在餐饮公司工作期间,餐饮公司为其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王阿姨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非餐饮公司的原因导致。
如因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或者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档案丢失、无法办理社会保险关系、不为劳动者办理退休及养老待遇申请手续等情形而导致劳动者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未领取退休金的,则不得认定劳动关系符合终止情形。
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来源: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作者:激扬
编辑: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