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旬翁夜晚遇车祸斑马线爬行,驾车小伙驶离后又返回算不算肇事逃逸?老人申诉半年,警方重新处罚

祖籍甘肃永昌县的李女士说,如果没有好心人提供监控录像,他们一直认为父亲遭遇的是一起普通车祸,因为在此之前,没有人给他们说过,肇事者驾车撞伤她父亲后曾逃离过现场。
意外事故:8旬老人回家途中被车撞伤,住院16天后出院
2024年5月9日下午,提起父亲半年多来的申诉经历,李女士悲愤不已。
李女士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她父亲今年83岁,退休前在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一家工厂上班。
“2023年8月16日晚,我父亲独自出门去跳广场舞,没想到回来的路上发生了意外。”
李女士回忆,当天晚上快10点时,邻居告诉她母亲,她父亲出车祸了,她母亲赶紧给她姐姐和弟弟打电话。
“等我姐姐和弟弟到达金昌市第二中学门口事故现场时,我父亲已被120拉至当地医院。”
李女士介绍,经医院诊断,她父亲的伤情为:开放性右腓骨骨折,右侧下胫腓关节分离,右踝关节脱位。入院第二天,医院为老人做了手术。住院16天后,老人回家养伤。
责任认定:交警第一次认定肇事司机全责,处罚300元扣3分
“2023年8月21日,即事故发生5天后,我们拿到了永昌县公安局河西堡交警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
李女士介绍,肇事司机是当地一个小伙,姓高,时年21岁。
事故认定书称:2023年8月16日21时30分,高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永昌县河西堡镇河雅路区县段由南向北行驶至金昌二中门口处,与由西向东步行横过人行横道的李某(李女士父亲)相撞,造成李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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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瞬间
高某夜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遇行人横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造成事故,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等规定,负全部责任,行人李某无责任。
李女士说,2023年9月4日,永昌县公安局河西堡交警大队对肇事人高某作出了“罚款300元扣3分”的处罚。
“我当时虽然觉得交警对高某的处罚有点轻,但以为普通车祸就是这么处理的,所以对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罚决定并未提出异议。”李女士说,谁也没有想到,事实并非如此。
真相浮出:监控显示肇事人曾逃离现场,老人爬行10多分钟
“实话实说,我父亲住院期间,肇事人高某曾到医院看过两次。”李女士称,2023年10月上旬,就在他们和高某以及保险公司处理理赔事宜时,她才听家人说,事故发生后,110和120都不是高某打的电话,而是路人打的电话,她就起了疑心。
“拿到好心人提供的监控后,我发现,事故发生后,高某并未停车,而是驾车逃离。我父亲被撞倒后,在斑马线上爬行了10多分钟,才爬到马路对面的安全地带。期间,有多辆汽车从我父亲身边驶过,要不是减速及时,我父亲险些被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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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斑马线爬行10余分钟,到达安全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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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这里,李女士悲痛不已。从李女士提供的视频上,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证实了她的说法。
坚持申诉:老人认为对肇事者处罚太轻,要求公平公正处理
“之前,交警只是给我家人看了事故瞬间撞人的监控,并未提供全部视频,也未给老人作笔录。加之我父亲不善言谈,我们没问老人事故细节(以为只是普通的交通事故),老人也没向我们提起过。直到我们看了现场监控问及老人,老人才向我们说了事故的详细过程。”
李女士说,听完父亲的讲述后,他们对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罚决定提出了以下疑问:一是交警对这起事故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是否合适?二是事故认定和处罚决定为何没有提及肇事逃逸?三是对高某罚款300元扣3分是否偏轻?
“带着上述疑问,我们先后向永昌县公安局河西堡交警大队、永昌县公安局、永昌县检察院、永昌县纪委、金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反映了此事。”
李女士称,对于他们的疑问,永昌县公安局河西堡交警大队辩称,未认定高某肇事逃逸的理由是:交警到达现场时,高某就在现场。
李女士和家人对此不服,继续向相关总部门反映,要求公平公正处理此事。
2023年10月13日,永昌县公安局河西堡交警大队委托鉴定机构,对李女士父亲的伤情作了司法鉴定。结果显示为轻伤二级。
2023年11月底,李女士父亲向永昌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请求对事故重新调查、重新处罚。
行政复议期间,永昌县公安局河西堡交警大队辩称,对高某作出的罚款300元扣3分处罚合法、准确、适当。未认定逃逸是因为本次事故中,高某虽然在事故发生后驾车离开了事故现场,但在交警到达事故现场时,高某早已返回事故现场且积极配合民警处置现场,主客观上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更没有潜逃藏匿的行为。
高某亦称,事故发生后,由于自己高度紧张,虽短暂离开事故现场,但当心情平复后立即赶回事故现场。返回时,已有路人报警并拨打120,他就没有重复报警,而是在现场等待交警及医疗机构到来处置。
永昌县公安局河西堡交警大队和高某均请求永昌县政府驳回李女士父亲的复议请求。
最终结果:交警认定肇事逃逸成立,处罚肇事者2400元扣18分
对于李女士父亲的复议请求,永昌县政府认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在事故发生后,接受事故处理机关首次处理前实施逃离现场行为的,一经实施便立即成立,不论其逃离现场多远或时间多久,均不影响对逃逸行为性质的认定。
本案中,高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明知的情况下,仍然驾车离开现场,未及时报警。同时不存在紧迫离开事故现场的情形,且发生事故时天色已晚,高某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致使受害人面临二次伤害的可能。虽然事后返回现场等候处理,仍符合逃逸的情形。交警大队对该情节未予认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另外,根据现有事实、证据分析,交警大队对事故发生时间认定错误。关于事故适用简易程序是否合适问题,办案民警在事故现场初步判断李女士父亲脚腕受伤、头皮擦伤、神志清醒,认为其伤势相对轻微,故适用简易程序对事故责任进行了认定,并无不当。
2023年12月28日,永昌县政府决定:撤销永昌县公安局河西堡交通警察大队之前作出的处罚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李女士介绍,今年2月23日,永昌县公安局河西堡交通警察大队就事故重新作出了认定。
“第二份事故认定书将事故的发生时间调整为2023年8月16日21时09分,依然没有认定高某的逃逸行为。”
李女士说,他们对此不服,又向金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复核。今年3月底,他们收到了复核结论:金昌交警支队以“基本事实认定不完整”为由,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2023年4月15日,永昌县公安局河西堡交警大队就事故作出第三份责任认定书,认定事故发生后,高某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报警,驾驶车辆由南向北驶离事故现场,21时34分许返回事故现场(离开现场约25分钟)。
今年4月18日,永昌县公安局河西堡交警大队重新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明确:因高某“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决定对其罚款2400元、记18分。
“我们也不是说要对高某怎么样,只是希望公安机关依法公平公正处理此案。”
李女士说,因为高某的肇事逃逸行为被认定,保险公司不再理赔,目前,他们正着手起诉高某,要求其对父亲的医疗费、护理费等作出民事赔偿。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陈有谋 编辑 董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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