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法院发布最新悬赏公告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秀美与被执行人李华、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华、魏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郭秀美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华(身份证号码:370831197802120762),女,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松山南路32号2单元43层9号。
被执行人:魏红(身份证号码:520111197907243616),男,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燕楼乡燕楼村四组24号。
执行案号:(2021)鲁0105执11号。
执行依据: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5民初2248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截止到目前被执行人李华、魏红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郭秀美本金、利息、迟延履行利息887765元及嗣后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华、魏红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执行到位金额20%的比例予以奖励。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531-85553727。
联系人:姬红权。
执行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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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洋与被执行人孙燕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孙燕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洋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决定悬赏被执行人孙燕的财产线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孙燕,女,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花园小区24号楼3单元101号,身份证号码372524197909190965。
执行标的:本金28812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孙燕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531-81905187/81905182(举报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00-5:00)。
联系人:颜法官
联系地址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3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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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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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臧新臻与被执行人张洪亮、宋爱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洪亮、宋爱莉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臧新臻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洪亮,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济阳区崔寨街道办事处徐家村53号。身份证号码370125197903251918。
被执行人:宋爱莉,女,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济阳区崔寨街道办事处徐家村53号。身份证号码370181198109212423。
执行依据: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2021)鲁0112民初11065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510543.75元、利息、迟延履行利息等。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洪亮、宋爱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531-81905198
联系人:董法官
联系地址: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3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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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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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海与被执行人李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桂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孙海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桂华,女,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唐王镇崔家庄村三区315号。身份证号37011219861004052X。
执行依据: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3)鲁0112民初5508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52550元、利息、迟延履行利息等。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桂华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531-81905198
联系人:董法官
联系地址: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3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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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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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润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其华、党延超、曲新建、卞丰田、商河县正大电器有限公司、商河县宏大电器有限公司、商河县红四月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桂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孙海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其华,女,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商河县豪门又一城17号住宅楼17-4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26196711210443。
被执行人:党延超,男,1987年0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许商街道办事处党家村179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2619870126843X。
被执行人:曲新建,男,1966年02月0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许商街道办事处党家村179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26196602078412。
被执行人:卞丰田,男,1968年09月0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许商街道办事处卞家楼村9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2429196809010818。
被执行人:商河县正大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商河县商中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6353462198D。
法定代表人:曲新建。
被执行人:商河县宏大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商中路2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6689836464C。
法定代表人:曲新建。
被执行人:商河县红四月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商河县商中路3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6MA3M68KW6Y。
法定代表人:曲新建。
执行依据: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3)鲁0112民初5508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994888.89元、利息、迟延履行利息等。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其华、党延超、曲新建、卞丰田、商河县正大电器有限公司、商河县宏大电器有限公司、商河县红四月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531-81905198
联系人:董法官
联系地址: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3238号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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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鹏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奉伟买卖合同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奉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山东鹏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奉伟,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户籍地济南市莱芜区方下镇安台子村,公民身份号码:370981197612131814。
执行案号:(2023)鲁0116执3032号。
执行依据: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19)鲁0116民初1636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人民币14813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王奉伟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执行到位金额的10%发放悬赏奖励。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按照登记顺序发放。
联系人: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陶法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恒星建工有限公司钢城分公司、淄博恒星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该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淄博恒星建工有限公司钢城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高新技术开发区高家庄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7MA3Q48835T。
负责人:秦廷雪。
淄博恒星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樊家生活区东南沿街房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164363772C。
法定代表人:王茂盛,董事长。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淄博恒星建工有限公司钢城分公司、淄博恒星建工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由先举报的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毕法官  0531-76882087。
执行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洪亮与被执行人邵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王洪亮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邵峰,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济阳区回河街道办事处廿里铺村21号,公民身份号码:370125197008184915。
执行案号:(2023)鲁0191执4447号
执行依据:(2023)鲁0191民初350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本金189634.13元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邵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本悬赏公告仅对首先提出举报财产线索的举报人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线索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的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奖金均含税,需由举报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自行缴纳税款并提供相应完税证明。
悬赏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至案件实际执行完毕之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悬赏金奖励:一、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二、财产线索属于申请执行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已提供的,或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三、有关单位或个人使用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四、其他依法不予发放悬赏金情形的。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本公告发出后,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其他原因终结执行的,本悬赏自动失效。
执行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531-88871763
联 系 人:台法官
邮寄地址:济南历城区港兴一路自贸大厦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邮 编:250101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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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济南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