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邮寄立案处理流程来了!

为规范邮寄立案的处理工作,有效保障当事人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官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立案工作实际,制定邮寄立案处理流程。
第一条 【适用范围】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确实存在客观困难不能直接到仲裁院申请仲裁的,可以邮寄立案。
第二条 【限定条件】当事人邮寄立案应当取得仲裁院同意,邮寄面单应当注明接收单位及联系电话、当事人姓名及联系电话、材料名称及数量。仲裁立案材料包含:仲裁申请书、当事人主体资格材料、证据材料、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未事前取得仲裁院同意或不明邮件,将予以拒签。
第三条【诚实信用】当事人邮寄立案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对于不诚信行为,仲裁院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条 【收到时间】当事人向仲裁院邮寄仲裁申请材料的,自信件寄出之日起,视为当事人向仲裁院主张权利。信件寄出之日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仲裁院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收寄日不明确的,以仲裁院实际收到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收寄日证据的除外。
第五条 【材料登记】立案窗口收到邮寄的仲裁申请材料后,在审查处理过程中,应将邮件单号、当事人信息、案由、收到日期、材料审查情况及身份审核情况、审查意见、处理结果等进行登记。
第六条【材料审查】当事人邮寄的仲裁申请材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的形式和内容。
邮寄立案材料中的证据材料不需提供原件,但必须提供当事人准确、有效的联系电话和送达地址。当事人可以同时提供电子邮箱等其他有效联系方式作为补充。
立案人员应自签收邮寄立案材料七个工作日内对邮寄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处理。
第七条【身份审查】对于材料齐全,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将审查结果告知当事人或代理人,并告知其到仲裁院进行身份审核,身份审核时间由当事人或代理人自行向仲裁院申请预约,身份审核通过后办理立案手续。
对于材料有欠缺或有其他需要补正的情形,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或代理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八条【其他情形】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告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不予立案的结果和理由。对于符合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告知当事人或代理人到仲裁院进行身份审核,由仲裁院出具不予受理通知。
第九条【材料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院将立案材料保存一年,保存期限超过一年的,仲裁院将对申请材料予以销毁:
(一)不符合立案条件,当事人或代理人不愿意领回材料的;
(二)当事人在其预约的期限内未到仲裁院进行身份审核,也未向仲裁院说明未到场理由的;
(三)当事人或代理人所留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
第十条 当事人或代理人向仲裁院邮寄其他材料的,参照本流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流程由昆明市官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流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邮寄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兴路320号官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仲裁立案窗口
来源:官渡人社智慧服务平台
责编:李佳怡
编审:沙兰梅
终审:周健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