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热线丨预先支付了“砍头息”,本金以哪个为准?聚焦民间借贷纠纷,两位律师为您支招

半岛全媒体记者 蒋凯 尹彦鑫
民间借贷关系中,因为利息约定不明、借款人去世等情况,借款人和出借人会发生纠纷,在进行民间借贷活动中如何避免纠纷?5月14日半岛问法热线80889800邀请山东源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晶晶和山东紫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杨沫在线回答市民疑问。信用卡套现出借是否属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中还款是先还的本金还是先还的利息?在一上午的接线中,两位律师就典型问题进行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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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9点30分还没到,张先生就拨打了热线。“因经营需要,我多次向李先生借款,其中2022年10月,李先生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我10万元,我为他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借款11万元,并载明预付利息1万元。”张先生告诉律师,除了预付的利息外,他们还约定每万元的利息是每日30元。
“后来有朋友告诉我,我预付的这1万元属于‘砍头息’,并不应该算是我借款的本金,并且我约定的借款利息过高。”张先生询问本金到底应该按照哪个算?这么高的利息能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关于预先扣除利息的问题,法律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杨沫律师表示,司法实践中,对于预先扣除利息俗称“砍头息”,是指出借人交付借款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实际交付的借款数额少于借条载明的借款金额。“砍头息”导致借款人实际借到的本金低于借条中的数额,计算利息时如果按照借条约定的数额计算,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对此,法律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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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范围问题,借款双方可以约定利息,但约定的利息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利率范围。张先生介绍的约定利息为每1万元每日利息30元,该约定明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利率范围,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不会受到法院的支持。”杨律师表示。
当天上午,李先生打电话咨询自己遇到的一件棘手的事情。“2013年借给身边一个人四万元整,写的借条,约定一个月之后还钱,后来要钱对方不出面,电话也联系不上,2014年在法院起诉胜诉了。现在对方写的借条原件都留在法院,想咨询律师这个借条是否是永久有效,因为2014年法院判决后一直未联系上被告,现在是否还可以通过法院要回这笔借款?”
高晶晶律师表示,借条的目的是证明李先生对朋友享有4万元债权,2014年时经法院依法审理后生效的判决书已确认了借条中李先生的合法债权,李先生应自判决生效后、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向法院提供生效的判决书及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再需要提供原来的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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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需要注意,李先生虽通过诉讼获得了胜诉判决,但是申请执行生效判决,也可能‘过期’,许多人对诉讼时效的概念较为熟悉,却不清楚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高律师表示,申请执行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功能类似,即让怠于行使权利的权利人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以促使其及时行使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李先生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且期间无证据证明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其于2024年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对方提出已过执行时效的抗辩,李先生将承担不予执行的不利后果。”高律师表示。
问题1:借条中无约定时,偿还借款是先还本金还是利息?
李先生与刘先生是朋友,2021年时,李先生承包了刘先生的一个工程项目。为了资金周转,李先生向刘先生借款70万,在出具的借条中约定,利息1分,可从工程款扣除。2023年2月,刘先生扣除工程款10万元,但双方未约定该笔工程款的履行性质,后李先生的借款一直没有偿还。前段时间,刘先生找到李先生,要求他归还借款本金70万及利息,李先生询问律师,自己被扣除的工程款是先还本金还是利息?
律师说法: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先是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然后是利息;再然后是主债务。因此李先生被扣除的工程款应优先支付利息,剩余部分抵扣借款本金。在此给大家提个醒,确定还款顺序对借贷双方的实体权益有一定影响,建议在借款时明确约定偿还本息的顺序,如未约定,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按照“先息后本”的规则进行扣减。
问题2:借款超过20年,起诉还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1999年10月份,王先生的朋友陈先生以租房为由,向他借款16000元,王先生答应了。当时陈先生写了一张借条给王先生,但借条上没有注明具体的还款日期。事后王先生一时忘记了借钱的事,也没有找陈先生讨要过。前段时间收拾房间时,王先生看到借条才想起借钱的事,他找陈先生讨要借款,可陈先生以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还款。王先生询问律师,如果通过诉讼讨要25年前的借款,法院会支持吗?
律师说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案涉借款的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王先生的借条是在1999年出具的,到现在已经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这期间王先生也没有讨要过借款,因此法院很难支持王先生的诉讼请求。在此提醒,民法典对诉讼时效规定明确,在民间借贷领域,未约定具体还款日期的借条,最长保护期不得超过20年且不适用中断、中止的规定,超过最长保护期就丧失了胜诉的权利,在此情况下法院对于债权人的权利不再予以保护。建议权利人在保质期内积极向对方主张权利,否则超过法定期限就要承担权利不受保护的风险。
问题3:透支信用卡借款给朋友,朋友不还钱怎么办?
黄先生与徐先生是多年好友。2022年年初,徐先生因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黄先生借款。碍于朋友情面,黄先生通过透支信用卡的方式向徐先生出借10万元,徐先生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月息2分。后徐先生因经营困难,一直没有偿还借款。黄先生多次讨要,徐先生就是不还钱,黄先生询问律师,手中有徐先生的借条,能否通过诉讼的途径要求对方还款?
律师说法:根据最高院出台的相关规定,出借人有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双方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黄先生出借的金额来源于透支信用卡,该金额为黄先生利用自己的信用从金融机构获取的贷款,黄先生与徐先生之间的借款合同应该是无效的。黄先生想通过诉讼的途径要求对方还款的诉求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相互借贷用于资金周转是时有发生的事。但有部分人碍于情面,不顾自身实际经济情况,通过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等方式出借他人款项,殊不知其中暗藏风险,套贷转贷合同无效,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构成高利转贷罪。
问题4:男女双方婚前、婚后的转账行为属于借贷关系吗?
赵女士与严先生于2020年初恋爱,不久即开始同居,4月两人开始筹备婚礼,10月举办婚礼,2021年6月两人登记结婚。从去年开始,夫妻之间感情出现裂缝,双方经常因琐事争吵。前段时间,严先生提出离婚要求,并指出在2020年4月至2022年6月期间,他向赵女士转账共计60万元,并称上述款项均为借款。赵女士认为那些款项并非借款,婚后严先生的转款都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婚前的转款主要用于筹备婚礼,赵女士手中有婚前她为二人预订机票和酒店的证明,以及用转款购买婚庆用品的发票。赵女士询问律师,严先生婚前婚后给自己的转款行为属于借款吗?
律师说法:严先生向赵女士的转账分为结婚登记前后两个阶段。登记结婚后,双方属于夫妻关系,财产存在混同,除非有确切证据证明,否则不应认定二人存在借贷关系。登记结婚前,严先生向赵女士的转账时间与二人共同居住且开始筹备婚礼的时间重叠,赵女士有为二人预订机票和酒店,以及购买婚庆用品的证据,因此她主张严先生的转账系用于筹备婚礼和二人共同消费,具有合理性。而严先生如果主张转款为借款,需要提交证据证明此阶段的转账系基于双方的借款合意。因此虽然转账行为划分为婚前、婚后两阶段,但并不是机械认定婚前转账为借款,而是根据举证情况,依法认定当事人转账时的真实意思。
问题5: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可以要求给付利息吗?
张先生和陈先生是朋友关系。2022年时,陈先生向张先生借款60000元,当时陈先生写了借条,约定了还款日期,但没有任何关于利息的约定。借款到期后,陈先生一直没有还款,张先生多次讨要未果,就想通过诉讼途径要求对方偿还本金和利息。张先生询问律师,当时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自己要求陈先生给付利息的诉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律师说法:根据最高院出台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张先生与陈先生之间的借条上虽未约定利息,但出借人张先生要求给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该会支持。因此张先生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要求陈先生偿还借款及利息,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陈先生逾期还款之日计算至付清之日。
问法感悟
高晶晶律师:生活中,每个人都会因囊中羞涩而遇到不同的难题。民间借贷灵活快捷、手续简便,对急需资金支持的人能够起到解除燃眉之急的良好作用。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民间借贷存在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问题,导致纠纷多发、频发,有些民间借贷行为甚至还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为了扬长避短、趋利避害、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借贷双方首先应当了解并遵守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尤其是对于民间借贷的强制性规定,不搞“砍头息”,不从事“高利贷”,同时,借款人还应当慎重了解借款的用途,坚决杜绝将借款用于违法犯罪的行为。
杨沫律师: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实践中,因生活、经营等原因急需资金周转时,向身边亲朋借贷是大部分人的选择,因此民间借贷多发生于相熟的自然人之间。本来,在困难时伸出援手应让双方的关系更加亲密。然而,司法实践中,因忽略证据保存导致挚友亲朋之间产生嫌隙、对簿公堂的屡见不鲜。因此,在民间借贷过程中一定要保留好相应的证据,以免后期发生纠纷无法举证。
相关判例
债务人去世,债务谁来还?
案情简介
老唐与小唐系父子关系。老唐生前曾向某银行借款50万元,张某作为保证人之一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老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张某作为保证人向该银行还款16500元。其后,老唐因病去世,张某遂起诉小唐承担还款责任。小唐表示对借款并不知情。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保证人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借款人老唐追偿。老唐去世后,小唐作为老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未表示放弃对老唐遗产的继承,应视为继承老唐的遗产,应在其继承老唐遗产范围内对代偿款16500元承担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债务人去世后,债务人的继承人并不当然负有清偿义务,若继承人放弃遗产继承或无遗产可继承,则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若债务人有遗产且被继承,则继承人需要在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