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强制休假,没年假用事假代替?“年假自由”到底谁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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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01部分劳动者遇到公司强制休假,用年休假冲抵事假的情况,律师表示员工可以提出拒绝。

02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员工申请,单位批准或直接安排。

03若员工入职不满一年,公司强制安排放假时要求用事假代替,这种做法不合理也不合法。

04事实上,年休假可以跨年安排,但单位需经职工本人同意,且未休年休假天数应支付300%工资报酬。

05遇到有关年假的纠纷事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互相理解,遵循法律规定,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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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网消息(记者 杨绎霏):近期,央视网《新闻+》记者在采访过程中了解到,部分劳动者会遇到“公司统一放假,却用年休假冲抵”的情况。
一位网友向记者表示,自己所在公司安排统一休假时,员工若没有年假,甚至会被要求用事假作为置换。“一般我们年前除节假日外再统一放4天假,优先使用年假及加班换的调休假,但对于入职经历不满一年的员工来说,如果加班加的调休假不够,公司会将那几天按事假处理,并扣除相应工资。”
另一位网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无年假,用事假”的情况同样存在于自己所在公司,并且大部分人都会服从公司强制休事假的安排,“老员工已经习惯这样的规定了,新员工有不满也不敢讲”。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保全介绍,事假由员工主动发起,单位强制要求员工休事假,是在变相逃避责任。从法律角度来讲,员工可以提出拒绝。
另外,杨保全律师还指出,员工享受年休假是法定权利,并不是单位可以安排或者不安排的福利。若要使用员工年假放假,单位应在安排员工休假时,明确表示公司此次休假使用的是员工的年休假,不能用口头说明的方式告知员工,也不能在通知文件中不写明使用假期的属性。若公司因执行不到位,导致员工最终没有休年假,这时所造成的后果应由公司承担。
《新闻+》记者:我国法律对年假有哪些规定?
杨保全: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员工享受年休假是法定权利,并不是单位可以安排或者不安排的福利。
对于员工享受法定年休假的条件,法律有明确规定,员工有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就应享受年休假。但是特别需要说明一点,连续工作满一年的经历是指劳动者在参加工作后曾经在同一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连续不中断工作满12个月,并不是劳动者只要到一个新公司,就要重新计算年休假。职工累计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新闻+》记者:年假怎么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谁说了算?
杨保全:正常来说,年休假什么时候休,休几天,要由员工与单位共同商量。对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提到,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所以正常的年休假都是员工申请,单位批准,或者单位直接安排员工也同意,这是最理想的状态。
单位在安排休假时需要有员工休假通知,明确表示公司此次休假使用的是员工的年假,不能用口头说明的方式告知员工,也不能在通知文件中不写明使用假期的属性。若公司因执行不到位,导致员工最终没有休年假,这时所造成的后果应由公司承担,公司应按照员工未休年休假的天数给予300%的工资报酬。
《新闻+》记者:有网友称自己入职不满一年,尚未有年假。公司统一安排放假时,要求用事假代替,这种做法合理吗?
杨保全:如果员工目前还没有年假,而单位强制安排员工休事假,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事假其实是员工的主动发起行为,一般来说是员工家里或者个人有需要,又或因其他需要,向公司提出申请的一种行为。单位强制要求员工休事假,是没有道理的,是单位变相逃避责任的一种行为。
对此,从法律角度来讲,员工可以提出拒绝。单位单方安排事假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所以员工可以保留相关证据,寻求法律帮助,单位的这种违法行为其实很难实现。
如果员工申请的事假单位批准,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不发工资,但如果不是员工申请的事假,而是单位强迫安排的事假,员工又没有在事假申请单上签字,单位这种强制安排是无效的。
《新闻+》记者:“请病假优先使用年假、不得跨年度休年假”的年假限制规则合理吗?
杨保全:首先,在公司的部分规则实践中,这些限制规则虽然具有普遍性,但不一定是合法的。员工有权利休病假,并且病假本身属于带薪休假。强制员工用病假代替年休假,员工可以拒绝,且这种强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另外,在很多单位的制度当中,大家都有一种误区,认为年休假不能跨年。
实质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规定,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在实践当中,很多单位将不允许跨年度休年假转换为“年底未休完,年假自动清零且未有三倍工资报酬”的规则,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休年休假必须在同一年度进行,这样的强制规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新闻+》记者:遇到有关年假的纠纷事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如何解决?
杨保全:单位应该充分认识到带薪年休假是员工的法定权利,不仅是一个强制性的规则,也涉及员工对于单位的认同感。
首先,单位应该对员工的合法权利进行全力保障,让劳动者应休尽休。
第二,员工在使用假期时,也要遵守单位的基本规则,大家要本着互相理解的精神。单位要根据状况,员工要有个人意愿,构建长期的、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
最后,在一些“强制陷阱”中,我们也支持员工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有些员工在申请年休假时,公司却以工作忙、没时间安排等理由一直不同意员工申请年休假,或者用病假代替年休假等。对于公司的违法行为,员工可以在适当时机拿起法律武器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