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所及两名注会收警示函,对开封炭素业绩承诺项目未作出恰当职业判断

乐居财经 刘治颖 5月14日,河南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亚太所)及注册会计师王松超、李青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亚太所在执行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成新能)子公司开封平煤新型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封炭素)2022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审核项目中,未作出恰当的职业判断,未能对开封炭素2022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发表恰当的审核意见,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业务以外的鉴证业务》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河南证监局决定对亚太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王松超、李青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据查,亚太所成立于2013-09-02,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邹泉水,注册资本为3400万元,经营范围包含: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等。该公司大股东为邹泉水,持股2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