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诉为他人担保贷款5万元,“放弃笔迹鉴定”被判连带责任上了征信黑名单,如今鉴定非本人签字

莫名其妙成为他人的贷款担保人后,山东兰陵的张先生先是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又被银行划走存款、冻结账户。虽然银行在签名、指印鉴定结果出来后归还了错划的存款、解封了账户,但张先生要求撤销错误判决的事情一直没有结果。
信用社工作人员连夜上门要钱,男子才知自己“被担保”
张先生是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一位普通农民,要不是莫名其妙成为他人的担保人,他这一辈子或许都不会和法院打交道。
“2015年秋季的一天晚上,我都关门睡觉了,突然有人敲门。”2024年5月20日上午,张先生详细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讲述了他被成为担保人的来龙去脉。
张先生回忆,当晚,几位自称是兰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5年底改为兰陵农商银行)的工作人员来到他家,让他及时归还信用社贷款。他说他没有从信用社贷过款,对方说他们村村民许某某贷了款未及时偿还,他是担保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我当时很纳闷,当即向信用社的工作人员解释,我并不知道许某某贷款的事情,也没有给许某某做过担保,希望信用社查清事实。”
张先生说,他解释完后,信用社的人又对他说了一些不及时还款的后果就走了。他思前想后,确信自己没给许某某做过担保,就没把这件事放在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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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资金问题放弃申请鉴定,男子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张先生介绍,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接到兰陵县法院的传票后,他才知道,兰陵农商行把贷款人许某某连同他和另一位张姓村民(担保人)告了。
兰陵农商行在起诉状中称:2010年5月的一天,许某某与兰陵农商行签订了一份5万元的借款合同,张先生和另一位村民是担保人。2012年6月,许某某从兰陵农商行贷款5万元,到期后尚欠银行49859元,银行多次催要,许某某一直未归还。兰陵农商行请求法院判决许某某及两位担保人归还贷款本金49859元,利息23551.72元。
张先生说,他和许某某以及另外一位担保人是同村人,三人互相认识,但他和另外一位担保人都不知道许某某贷款的事情。
“庭审期间,我和另一位担保人坚持担保书上的签字、手印不是我们的,希望法院明查。”
张先生说,庭审期间,他和另一位担保人都向法院申请了签名及手指印司法鉴定。因当时要垫付5000元鉴定费,他筹款遇到了困难,最终放弃了鉴定机会。另一位担保人的鉴定结果显示,担保书上的签名、手指印并非当事人自己的。
2016年2月18日,兰陵县法院一审判决:许某某归还兰陵农商行本金及利息共约7万余元;张先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一位担保人不承担责任,5000元鉴定费由兰陵农商行承担。
判决生效后贷款人仍未还款,“担保人”存款被划扣、账户被冻结
“一审宣判几个月后,我收到了一审判决书。我当时以为过了上诉期,就没有上诉。”
张先生说,他当时正在外面打工,总以为字不是他签的就没事,也就没有重视此事。直到2023年底,他才发现自己银行卡被冻结、征信上了黑名单,一张卡早在2022年就被银行划扣900元,另一张卡在2023年被划扣611元。
发现问题的严重性后,张先生当即向相关部门反映了此事。相关部门建议他再次申请笔迹和手指印鉴定。
2024年1月,张先生向山东一家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司法鉴定。2月,鉴定结果显示贷款担保书上的签名和指印都不是张先生的。
“我把鉴定结果送给兰陵农商行后,对方解冻了我的银行账户,恢复了我的征信报告,并将之前划扣的1511元返还到了我的卡上。”
当事人请求法院再审,法院称已过时限,建议申诉
张先生说,拿到鉴定结果后,他一直和兰陵农商行就撤销起诉、改变判决结果进行沟通。兰陵农商行说,改判是法院的事情,银行可以协调,建议张先生直接向兰陵县法院反映。
“今年2月,我们向兰陵县法院申请再审,法院说再审已过时效,没有立案。”张先生说,鉴定结果作为新证据足以推翻原有的判决结果,他认为法院应该立案。
5月20日中午,张先生的家人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和兰陵农商行、兰陵县法院沟通无果后,他们又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反映了此事。
今年4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回复他们:
对张先生举报的部分内容已经受理,包括兰陵农商行违规放贷等事项,并按程序进行调查,60天内书面告知调查处理结果。对于张先生“要求银行去法院撤销对本人担责判决”,属于民事问题,超出监管部门职责权限,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张先生反映的情况是否全部属实?5月20日下午,兰陵农商行一位工作人员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张先生反映的问题兰陵农商行非常重视,有专人负责处理。当天下午,记者联系相关人员未果。
5月20日下午,兰陵县法院立案庭一位工作人员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根据规定,申请再审是有期限的,判决半年内的案件可以申请再审,超过期限,就只能提起申诉。“只要张先生向立案庭递交申诉材料就可以”。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崔腾介绍,申请再审确实有时间限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像张先生这种情况,一是可以向相关法院提起申诉,二是可以向相关检察院申请抗诉。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陈有谋 编辑 董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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