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生态补偿法治化新契机

  我国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走过20多个年头,近期出台的《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拟于今年6月施行,标志着过去不少好的工作经验、做法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工作进入法治化新阶段。
  《条例》明确提出,鼓励、指导、推动生态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对在生态功能特别重要区域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可以给予引导支持;对生态保护补偿取得显著成效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在规划、资金、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所谓横向生态补偿,是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化解生态保护外部性问题为目的,通过生态保护地区和生态受益地区协商一致,实现“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激励性制度安排。作为生态补偿的主要模式之一,横向生态补偿有助于补充财政纵向转移支付的不足,减轻中央财政负担,同时促进生态服务供给区与受益区之间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与发展权公平化。因此,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十分必要、势在必行。
  自横向生态补偿概念提出以来,《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政策文件陆续颁布,其中既有顶层设计,也有具体措施,为建立和完善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一些地方在中央的指导和推动下积极先行先试,大胆探索,应用领域多集中在跨省或省域内流域治理,取得了较好的实施效果。不过从总体来看,横向生态补偿模式尚处于探索阶段,实践中仍存在缺乏系统规划与资源共享、长效机制不健全、补偿方式单一、社会公众参与度低等问题。这就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以《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狠抓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健全和完善工作,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和应用。
  进一步加强顶层规划和设计。加快制定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施细则,明确补偿范围、预期目标、补偿权责、补偿标准、补偿评价、数据监测、责任追究等,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在生态补偿工作中的保障作用。同时,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中央应加大指导和支持力度,鼓励和推动地方政府开展横向生态补偿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应积极主动推广和应用,让横向生态补偿模式更大程度助力生态文明建设。
  搭建协调管理平台。为确保横向生态补偿有序推进,可考虑建立区域横向生态补偿联席会议制度,由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以及自然资源、环境、经济、财政等领域的第三方专家学者组成,定期或不定期围绕横向生态补偿事宜进行磋商、决策等,不断完善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宏观统筹和协调监管机制。加强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统筹协调和信息共享,建立统一的横向生态补偿信息平台,打破数据壁垒,形成常态化生态补偿数据交换机制。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进一步加强横向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的顶层设计,包括转移支付的对象认定、支付原则、资金测算、支付方式、资金监管等,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予以规范。合理确定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系数,科学合理分配转移支付资金,在提升生态功能区生态建设能力的同时,大幅度改善地区民生水平。强化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支出的动态监控和全过程绩效评价工作,切实提高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效益。
  建立多层次横向生态补偿体系。生态受益区往往具有产业基础好的优势,可以通过有关部门和企业的对口协作,帮扶生态保护区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现互利共赢。生态受益区可以引导部分旅游、林业等生态适宜型产业以及低排放、低污染型工业企业向生态保护区投资、转移,提高保护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质量。另外,生态服务双方可以在保护区共同建立产业园区,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双赢。(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于长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