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要先向律协备案?律师:曲解规定,侵害权益

今年5月,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张雪峰律师持续反映会见遭遇阻碍。
张雪峰律师公开发文称,自己是涉嫌寻衅滋事罪的李某振的辩护人,于5月6日接受委托后,了解到案件的承办人是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教导员盛某哲,然而辩护人却迟迟无法会见当事人。“盛某哲曾打电话,问我如何知道他是承办人,且不承认自己是承办警官,仅仅是说给专案组汇报。”
张雪峰律师表示,自己会见李某振是《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赋予的权利,包括专案组在内,没有任何组织可以超越法律的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律师会见。“谁限制我,我就依法控告谁,我不会停止维护我的权利。”张雪峰律师说。
张雪峰律师认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第四十二条明确提到,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二)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此外,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也规定,相关部门应依法告知辩护律师案件相关情况、保障会见顺利进行等。
对于张雪峰律师的公开反映,盛某哲回应称,网传李某振辩护人无法会见一事有部分是不属实的,因为李某振属于涉黑案件,按照全国律师协会2018年出台的《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律所受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五日内要向律所所属的律协和案件管辖地的律协备案。“当时,律师提交了会见申请后,我们就跟他解释说,等他依法报备之后,我们就依法给他们安排会见。”
张雪峰律师告诉“法度law”,5月16日,盛某哲电话告知,案件涉及黑恶犯罪,需要到律师所在地和案件承办地律协备案。次日,自己在北京市朝阳区律协履行完备案手续,并电话告知盛某哲,盛某哲表示将联系办案人员,后续会通知律师会见,但“直到目前,还未会见”。
“法度law”注意到,《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在“切实发挥律师事务所监督管理作用”部分指出,律师事务所受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后,“应当于五日内同时报律师事务所所属律师协会和案件管辖地律师协会备案”。但未见该规定提及律师会见。
事实上,多部门曾就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下发文件。
2015年,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2019年,中央依法治国委员会把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列为年度工作重点,最高检在全国部署开展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专项监督活动,公安部把解决律师“会见难”问题作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一项重要工作强力推进。公安部会同司法部于2019年10月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对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河南,省公安厅于2019年11月召开全省公安监管系统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暨重点工作推进会。会议强调,依法保障和服务律师会见是看守所的法定职责,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和监管部门要提高思想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增强做好律师会见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依法办理会见手续……简化律师会见接待流程……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及时答复律师诉求,共同整顿好看守所周边法律服务秩序……
对于张雪峰律师遭遇的“会见难”问题,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部副主任胡磊律师,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刑事合规与辩护中心主任胡增瑞律师,北京浩淳律师事务所主任潘利勇律师,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刑事二部主任隗卓然律师均告诉“法度law”,《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律师观点
胡磊律师向“法度law”表示,2019年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到看守所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核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应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应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48小时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部门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胡磊律师认为,根据目前信息,该案不属于刑事诉讼法39条规定的经许可会见的情形。此外,律师备案与否并不是公安机关是否安排会见的前提条件。公安机关以未备案为由阻止会见,显然是错误的,严重侵犯了律师会见权,应当立即纠正,安排律师进行会见。
胡增瑞律师也向“法度law”分析认为,当地公安机关的回应完全是曲解全国律协出台的《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该《意见》对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备案的规定是为了发挥律师事务所监督管理作用,规范律师办案,而并不是对律师会见权利加以限制。
胡增瑞律师说,律师会见权及会见的限制条件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意见》既没有也不可能超越刑事诉讼法,规定新的律师会见限制条件。所以即使律师没有备案,也不应当影响其会见权的行使,以此为理由拒绝律师会见,违法剥夺会见权,是对律师正当执业权利侵害。
潘利勇律师也提到,此前有法院判决认定,律师法授权律协对律师进行奖励和惩戒,该项职责系律师协会对本协会会员予以奖励和惩戒的内部管理职责,并非对外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职责。
“换句话说律协是行业自发管理的组织,对外的效力如何,判决书已经表达的很清楚。所以我认为律协规定律师办理某类案件要进行备案,是内部管理行为,看守所不能拿来作为限制律师会见的依据。”潘利勇律师表示。
隗卓然律师告诉“法度law”,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是行业协会的自律规定,侦查机关不得以此排除《刑事诉讼法》的适用,额外增设律师会见的条件。
隗卓然律师认为,侦查机关限制、阻碍张雪峰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李某振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上述规定中的‘备案’程序,是为了加强律师协会对本地区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代理工作的监督指导,而非辩护律师依法开展执业活动的前置程序,侦查机关不应将‘备案’作为律师会见的额外条件并以此拒绝为张雪峰律师安排会见。”
隗卓然律师说,《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律师会见的权利,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建立了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诉讼制度,本案犯罪嫌疑人所涉罪名不属于须经许可方能会见的法定情形,张雪峰律师有权要求侦查机关为其安排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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