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公司称跑网约车一天能赚400元至600元,男子租车半月发现并非如此,提前还车6000元押金难退回

今年4月,江西南昌的帅先生在江西南昌租了一辆汽车跑网约车。半个月后,他发现每天的收入并没有租赁公司宣传的那么多,就提前解除合同退了车。结果6000元押金一分未退,希望媒体关注此事,也提醒其他网友签合同时谨慎小心。
交6000元押金,签3个月的租车合同跑网约车
5月21日,提起自己租车跑网约车的事情,帅先生很窝火。
帅先生介绍,今年4月,他在网上找工作时,看到南昌羽力科技有限公司在宣传相关业务,就联系了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述工作人员告诉我,租车跑网约车一天收入400元至600元,一个月平均15000元至20000元左右,每天可以提现,除掉租金加充电成本,一个月到手12000元至17000元。”帅先生说,上述工作人员还称,租金是赚了钱再付,租多久都可以。
图片
“4月23日,我到南昌羽力科技有限公司了解了一下情况,4月24日和对方签订了3个月的租车协议。”帅先生说,协议约定的租车价格是3600元/月,租期结束后可以“赠送返现”(每月1050元,合同结束当天统一返现),前提条件是租金不允许拖欠、不能出现任何违章且不及时处理行为。
今年4月24日,交了6000元押金后,帅先生领到了一辆国产电动车。
发现实际收入不理想,提前退车押金难退还
“跑了半个月后,我发现每天的流水只有200多元,并没有租赁公司宣传的400元至600元。”
帅先生说,根据协议约定,5月9日是首个月的租金交付日。他算了一笔账后发现,每月除掉租赁费、房费等,自己挣不了多少钱,就没向租赁公司交付首期租金。5月10日,他提前将车退给了租赁公司。
“退车时,租赁公司说我违约,要承担两个月的违约责任。”帅先生介绍,6000元的押金,对方扣除了第一个月的租金3600元,第二个月和第三个月的违约金2160元(违约金按月租金的30%计算,乘以违约月数),以上两项合计5760元。剩下的240元,对方说还要验车、扣除车损,结果是一分钱都没退给他。
“我当时很生气,稍后报了警。警方调查后说是合同纠纷,让我和租赁公司协商解决或诉讼维权。”帅先生说,也怪他当时没有仔细看协议内容。后面他才知道,协议里对违约责任是有规定的。
5月21日下午,在帅先生提供的租赁公司制式协议中,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看到以下内容:如乙方(帅先生)提前要求退车或别的违约行为产生导致公司收回车辆,则甲方(租赁公司)有权扣除合同未履约金额的30%收违约金。
“我认为租赁公司工作人员之前所说的每天收入400元至600元有夸大的成分,他们不该为此负责吗?”帅先生质疑说。
租赁公司:扣除违约金等有依据,不会多扣一分钱
对于张先生的反映,租赁公司是什么意见?5月21日下午,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了南昌羽力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
该负责人称,驾驶人租车跑网约车,所有的风险都是租赁公司的。他们计算过,一辆车每个月最低成本3600元。他们了解过,城市不同,网约车司机的收入也不同。在上海等城市,网约车司机一天收入可以达到1000元。
其称,南昌是旅游城市,加之平台对新人有保护政策,只要驾驶人能坚持、肯学习、善于总结经验,每天跑400元至600元问题不大,收入较为稳定。
至于违约金,租车协议里有明确规定。既然双方签了协议,就要按规定来,这个很公平。之前,公司给很多人都是全额退还押金的。至于车损,租赁公司也是按规定来算的。
“如果帅先生租车期间没有违章(法)、车也没有损伤,剩下的240元押金我们不会收他一分钱。”南昌羽力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负责人说,一切都是讲证据的,公司不给帅先生退剩下的240元押金,肯定有不退的原因。
稍后,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经了解帅先生将车停到停车场后就不管了,既没有验车,也没有说是否还要用车,一停就是近10天。10天后,他们才确信帅先生不用车了。期间仅停车费、洗车打蜡抛光费就远远超过了240元。
5月21日下午,帅先生说他当天下午到南昌羽力科技有限公司拿退车单时,工作人员说还没验车,也没提退押金的事情。
律师说法:提前退车承担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签合同时一定要慎重
这起事件中,租赁公司工作人员称每天收入400至600元,月入12000元至17000元是否构成虚假宣传?负不负法律责任?租赁公司要求赔偿违约金是否合法?如果双方对此有争议,如何解决?就上述法律问题,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采访了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贾育厅律师。
贾育厅介绍,从帅先生和租赁公司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来看,租赁方仅说“跑一天收入大概在400元至600元,一个月平均15000至20000左右”,该说法应视为是对当地网约车市场日均收益的估算,并不是承诺。
“经营网约车本身存在一定的经营风险,经营收益取决于市区人口数量、群众出行需求、消费水平、网约车运力饱和度、同业竞争、经营策略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故该说法很难被认定为‘虚假宣传’”。
图片
网络资料图片
贾育厅称,如该说法与当时当地网约车市场的日均收益相差较大,且租车人在不了解当地网约车市场行情的情况下,基于该说法而签订租车合同,则租赁方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诱导,对租车合同的签订及无法履行存在较轻过错。
他说,帅先生与租赁公司签订的租车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为3个月,在未到期情况下,要求提前还车、解除租赁合同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租赁公司有权要求帅先生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帅先生认为‘租赁公司要求赔偿后两个月30%的损失’的要求不合理,他可以请求当地法院对该违约金进行降低;至于法院是否同意降低,则会根据租车公司的车辆闲置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裁判。”
贾育厅说,一般情况下,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应予以调整。双方对此有争议,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进行解决。
他说,关于退车时的验车费及其承担问题,如租赁合同没有约定,要求帅先生承担无合同依据;如车辆存在因帅先生使用不当造成的车损等问题,则车损及验车费应由帅先生承担。
“这起事件提醒大家在签订合同前,要认真对市场、行业情况、交易对象等情况进行调研,深入了解政策、法规,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对不理解的条款应及时咨询,明白签约,不要盲目轻信对方的宣传,要增强风险意识,谨慎、理性做出选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贾育厅最后提醒,出现纠纷协商未果时,建议通过民事诉讼、举报、报案等合法途径进行维权。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佘晖 编辑 董琳
(如有爆料,请拨打华商报新闻热线 029-8888 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