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会计拒绝装订发票被解雇?法院:不允许

在南通一家公司任职总账会计的张女士,入职两年后怀上身孕。主管要求其装订发票,张女士以不属于自己工作职责为由拒绝,不久后就收到了公司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5月22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日前,南通崇川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最终认定公司在张女士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关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判决公司继续履行与张女士签订的劳动合同。
张女士2020年3月入职某财务公司,双方签订有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岗位为初级总账。2022年5月,公司与张女士协商岗位调整事宜被其拒绝,张女士在协商过程中告知公司其已经怀孕。2022年6月初,公司主管要求张女士完成发票装订等工作,张女士以其系总账会计,发票装订不属于其工作职责为由,拒绝主管的工作安排。2022年6月底,公司向张女士开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原因系张女士存在工作期间玩手机、多次散播负面言论、无正当理由拒绝上级工作安排等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2022年6月的彩超检查报告载明检查结果为宫内早孕,张女士遂在公司开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诉至法院,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双方2020年3月签订的劳动合同。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公司既未举证证明张女士存在工作期间玩手机、多次散播负面言论等行为。也未举证证明发票装订属于她的工作职责。故《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所载明的解除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其次,张女士在2022年5月已经告知公司其怀孕的事实,即使其当时未提交相应的检查证明,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也应主动核实相关情况,而非径行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最终,法院认定公司在张女士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关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判决公司继续履行与张女士签订的劳动合同。
法官说法:
当今社会,女职工在职场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为经济发展贡献着不可忽视的力量。同时,女职工由于其自身生理特征,在职场上也面临诸多挑战。《劳动合同法》为保护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作出了一系列特别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赋予用人单位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该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对用人单位行使劳动合同终止权作出限制,该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赋予了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解除权,第三十九条为过失性辞退,第四十条为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为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对用人单位行使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作出限制,该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适用本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以及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仅在女职工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失性辞退情形时,才可行使单方解除权。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处于“三期”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通讯员 钱胤泽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严君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