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怠于领取房屋折价款就可以不腾房吗?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王文静民商事诉讼纠纷团队,专注民商事纠纷十余年,办理了大量的房地产纠纷、继承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专业功底扎实,办案经验丰富,值得信赖和托付。
王某和配偶赵某因遗嘱继承纠纷通过法院判决对王某父母留下的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XX号房产享有6/8的房产份额,房子长期被王某二和儿子王一实际占有控制着,两家的矛盾极其尖锐,根本无法和平友好的协商解决,故,王某夫妇以共有物分割纠纷为由将王某二起诉至法院。两审法院判决确认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XX号房屋归王某夫妇所有,由王某夫妇向王某二支付房屋折价款632500元。王某夫妇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将房屋折价款632500元支付到法院的提存账户后,将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XX号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
王某夫妇虽然取得了房子的全部产权,但却无法进入。无奈之余,王某夫妇再次以返还原物纠纷为由将王某二和王一起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判决王某二和王一将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XX号房屋腾空并原物返还给王某和赵某。
2、请求法院判决王某二和王一按照5000元/月的标准支付王某和赵某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腾空返还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XX号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王某二主张自己没有领取房屋折价款,不同意返还房屋。
王一主张自己已经将房屋钥匙交付自己父亲王某二,一切由王某二决定。
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某二和王一将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XX号房屋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给王某和赵某。
王律师办案手记:
首先,本案中,双方的矛盾极其尖锐,王某夫妇无法直接支付王某二房屋折价款,只能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将应付给王某二的房屋折价款支付到法院的执行账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收到王某夫妇的执行款后视为王某已经履行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因此,王某夫妇已取得诉争房屋的全部产权,对诉争房屋独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王某二是否去法院领取房屋折价款都不影响王某对诉争房屋所享有的物权。王某二现以自己没有去法院领取房屋折价款为由拒绝返还房屋的理由显然是不成立的,其行为严重侵害了王某夫妇的物权,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夫妇的腾房诉求。
其次,法院为双方反复做调解工作,王某夫妇曾多次明确表示只要王某二能痛快腾房,自愿放弃房屋占有使用费的诉求,还同意多给王某二一些房屋折价款。遗憾的是,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从双方多年来的家庭矛盾、前期调解的各方意见、双方的实际经济条件、和谐社会等因素综合考量,驳回了原告王某夫妇主张的房屋占有使用费的诉求。对此结果,我的当事人极其满意!
亲情和金钱面前,最考验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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