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扑人、狗咬猫、猴咬人……北京法院通报宠物纠纷案例

5月23日上午,北京三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涉宠物纠纷典型案例。记者了解到,涉宠物的纠纷多由饲养人未尽管理职责引发,经统计,北京三中院近三年来审结涉饲养动物纠纷案件40余起,其中14起案件系因饲养人未严格履行管理职责致犬只从圈舍跑出致他人损害,8起案件系因未拴狗绳遛狗,最终引发了“狗扑人”、“狗咬狗”、“狗咬猫”等各类侵权事件。
在三中院通报的一起案例中,市民张某带着金毛犬在小区遛弯时,认为自家金毛温顺可爱,没有给金毛佩戴牵引绳。在看到赵某牵引的小型犬后,金毛犬突然改变行进路线,扑向赵某,导致赵某倒地受伤,造成胸椎骨折。张某最终被判赔偿赵某各项费用六万七千余元。
除了犬只伤人外,“狗咬狗”、“狗咬猫”等意外事件也较为常见。在一起案件中,居民张某和孙某某在小区遛狗时,两只狗打架造成张某饲养的边牧犬受伤。事发时,张某、孙某某的犬只均没有戴嘴套,张某的边牧犬有拴绳,但其狗证并非登记在相关小区。考虑到边牧犬的饲养人也存在异地养犬行为,法院对边牧犬饲养人的损失进行了合理酌定,认定孙某某应向张某赔偿犬只营养费100元。另一案件中,居民刘某某遛狗经过王某某家时,犬只将王某某饲养的猫咬伤,后王某某花费数万元治猫。法院最终判决刘某某赔偿王某某损失20000元。
闯祸的不仅有犬只,饲养其它动物时如未尽管理义务同样容易引发侵权。北京一居民王某和家人从野外捡回一只猴子饲养,一天,猴子跑出,将邻居史某某咬伤,史某某左手手指、左右手手掌开放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伤势较重。法院认为,猴子由王家数口人共同饲养,他们对猴子有管理约束责任,应该连带承担侵权责任,需要赔偿史某某各项费用48万余元。
民一庭庭长陈晓东提醒居民,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要按规定文明养犬,及时进行养犬登记、年检,外出遛犬时需要拴绳。此外,饲养的动物不能随意遗弃,如果动物在被遗弃期间造成他人损害,原饲养人、管理人依然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提醒宠物饲养人及宠物行业相关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树立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注重保护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违反相应法律规定不仅涉嫌违法,造成他人损害还可能面临巨额赔偿。”三中院副院长薛强表示,相信在《民法典》的法律制约和法院的公正裁判下,民众能够自觉做到文明饲养宠物,依法依规进行宠物行业经营,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