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捕期间非法捕捞水产品,宿迁9人被判刑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范皓月 记者 杨亦文)5月22日是国际生物多样性日,宿城法院在靠近湖边的宿城区中扬镇,巡回审理蔡某某等9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安、渔政、当地村干部及群众300余人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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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查,2023年3月份,蔡某某、张某、苏某某、张某某、谷某、金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洪泽湖流域在禁渔期内禁止捕捞水产品,仍多次于夜间驾驶机动船艇至洪泽湖流域的成子湖水域,使用丝网非法捕捞花鲢、白鲢等水产品,并将捕获的花鲢、白鲢等在宿迁市泗阳县成子湖旅游度假区岸边、泗阳县裴圩镇洪泽湖岸边出售给彭某某、葛某(另案处理)。
彭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蔡某某等人向其出售的鱼为非法捕捞所得,仍然大量收购。蔡某某、张某、苏某某参与10次,非法捕捞水产品7321.55千克,非法获利人民币35556元;张某某参与3次,非法捕捞水产品3307.55千克,非法获利人民币10909元;谷某、金某某、陈某某参与6次,非法捕捞水产品3371.5千克,非法获利人民币16852元;李某某参与3次,非法捕捞水产品1344.5千克,非法获利人民币5556元;彭某某收购10余次,共计18708千克水产品,非法获利人民币1044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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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张某等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彭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全案,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蔡某某、张某等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的罚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没收所扣押的犯罪工具及违法所得。同时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图片来源:范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