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不还注销公司“跑路”?南安法院判了!

都说逃得了和尚逃不了庙,
那欠债不还,“庙”还没了,
又该怎么办?
近日,
南安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起案件,
一起看看法官怎么说?
2022年3月,泉州某科技公司开始向李某采购鞋材,但一直未能结清费用。截至2022年12月底,该公司共拖欠鞋材款5.5万元。李某多次催讨无果,遂于2023年8月诉至南安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
不料,泉州某科技公司在收到法院的传票后,便将公司予以简易注销,企图“溜之大吉”。承办法官在查阅公司主体资格时发现了上述情形,便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取注销材料。
注销材料显示,在办理简易注销时,该公司的股东王某、林某出具了《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企业申请注销前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等。如有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审理过程中,经法院释明,原告李某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王某、林某作为本案的被告参与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泉州某科技公司与李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泉州某科技公司应支付李某货款,但因该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简易注销,也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导致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王某、林某作为投资人应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王某、林某共同向李某支付货款5.5万元及逾期利息损失。
承办法官介绍,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据悉,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规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泉州某科技公司注销公司逃避债务的行为,南安法院还对其隐瞒债务申请注销的行为予以函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议对该公司的注销登记行为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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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陈江涛 通讯员:庄慧虹 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