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独用部位房间门口可以安装摄像头吗?

由于房屋结构及使用权属分布等原因,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之间独用租赁部位与公用租赁部位时常交错,相邻关系往往更加紧密。实践中,若住户于其独用租赁部位房间门口安装摄制范围覆盖部分公用部位的摄像头,其他住户常以相邻关系或者隐私权受到侵害为由,要求拆除摄像头。此时,部分住户的安全防范权利与相邻住户的隐私保护权利存在一定张力。在这类纠纷中,住户之间各自的权利行使仍宜秉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相邻关系处理原则,共同维护生活安宁、邻里和谐。
基本案情
严某与史某某均为涉案公房的承租人,为邻居关系。严某承租的独用租赁部位为底层前间和底层小卫生间、底层后间和天井、二亭、二层前间、箱子间、三层亭子间,公用租赁部位为底层灶间走破、二层大卫生间、晒台。史某某承租的独用租赁部位为三层前间和挑阳台、三层小卫生间,公用租赁部位为底层灶间走破、二层卫生间、晒台。严某在涉案公房底层前间北门的左上方墙面上安装有摄像头一个,在二层前间门口走廊处东面墙上及二层大卫生间对面安装有鞋柜一个,在晒台上放置有门板、床板等物品。史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严某拆除摄像头、鞋柜,搬离晒台物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考虑摄像头安装的位置、角度及高度,其在客观上对史某某的隐私权造成威胁。双方当事人的住宅相邻,而严某所安装的摄像头的位置和角度,会记录到史某某的活动场景,故该摄像头对史某某的隐私权构成侵害。安装的鞋柜占用了公共部位,也影响到史某某的通行;晒台上所放置的物品均超出了公共晒台的正常使用范畴,占用了公共部位,对史某某正常使用晒台造成妨害。法院据此支持了史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治建议
在非成套公房中,公房承租人之间独用租赁部位与公用租赁部位可能相互交错,部分设施共用,住户在生活空间、活动轨迹上存在一定交集。在此情形下,隐私权保护及相邻关系维护需要结合空间特点、权利衡平、社会效果等方面加以综合考虑。
其一,对于非成套公房,由于部分生活设施共用,部分公用租赁部位在特定场景下因人员相对固定、活动相对特定亦具有一定的私密化特征,摄制范围覆盖该公用部位的摄像头亦可能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本案中,住户自行安装的摄像头虽位于其独用部位房门上方,但结合其角度与位置,其摄制范围可覆盖部分公用部位,而公用部位虽非某户独用,但亦属相邻住户的生活空间范围,客观上会记录到其生活场景、活动轨迹等,有侵害相邻住户隐私权之虞。
其二,因住户自行安装摄像头而产生的相邻关系纠纷,反映了安装住户的居住安全防范与相邻住户的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张力。对于权利衡平,相邻住户之间宜秉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相邻关系处理原则,行使权利亦不损及他人权利。对此,民法典对相邻关系以及隐私权的相关具体规定,可以为解决个案纠纷提供规则指引。
随着公众法治意识的日益提升,公众对隐私权及个人信息保护日益关注。对于安装摄像头纠纷,立足相邻关系和谐稳定,需要从基层治理视角多方发力。
对此, 建议如下:
● “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以和为贵,相邻权利行使宜充分协商、互相尊重、互利互谅,秉持民法典相邻关系处理原则友好处理纠纷,共同维护和谐邻里关系。
● 在信息化时代,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形势仍然严峻,在住宅门外安装摄制范围覆盖部分公共区域的摄像头,结合个案情况,既可能有侵犯他人隐私权之虞,同时由于摄像头亦记录着安装户自身的日常活动情况,影像数据本身也存在储存与保护风险。在相关行动前,宜充分考虑相邻关系维护与数据信息保护,更加谨慎。
● 安全、和谐、文明的社区环境需要多方发力,居民小区公共秩序维护需要居民、物业公司、居委会、行政机关等多方主体共同努力,形成合力。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来源:上海二中院微信公众号
文字:费鸣 王晓梅 叶戈
编辑: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