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豫普法丨无证驾驶联合收割机应承担什么责任?

某日,执法人员在某村小麦收割作业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徐某正在驾驶悬挂牌照的联合收割机现场收割小麦。经现场询问查证,徐某未取得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
案例分析: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作为重型农用机械,其正确操作关乎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秩序,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操作人员需要掌握足够的操作技能和安全事项,经过培训获取操作证方能上岗。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本案中,徐某未取得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不具备操作联合收割机进行田间作业的资格,其操作联合收割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最终,农业农村部门对其做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提示:
严禁无证操作或持假证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目前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是指拖拉机驾驶证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或年满70周岁,均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法条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22条、第5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