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持刀伤人案致8死1伤,律师解读涉事精神障碍患者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刘永恒 实习生 韩旸
5月23日,湖北孝昌县小悟乡发生一起精神障碍患者持刀伤人案,造成8人死亡、1人受伤。
据央视新闻24日报道,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控制。经查,犯罪嫌疑人卢某某,53岁,初筛为三级精神障碍患者,等司法鉴定。目前,孝昌县已成立工作专班,全力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据红星新闻报道,在这起伤人案中,受害者多为中老年人,嫌犯卢某某的80多岁的母亲亦包含其中。据介绍,嫌犯有多年的精神病史,长期服药,常年与年迈的父母住在一起,事发时,其父亲正外出劳作。
事件发生后,相关话题迅速冲上热搜,引发网友讨论。有人留言称“监护人得负责任”,还有人表示“精神病人犯罪应该一样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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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起案件中,卢某某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上海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恒伟认为,从目前报道披露的信息看,卢某某初筛为三级精神障碍患者,三级为中度障碍,部分生活需他人照料。从这一角度看,卢某某很大可能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精神病人涉嫌犯罪的可分为三种情形: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应当负刑事责任;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贾恒伟表示,卢某某应该属于第三种情形,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他补充,卢某某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还是要依据司法鉴定的结果,“不过,卢某某的监护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据了解,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贵州省司法厅曾于2020年4月发布过一起相关案例,精神病人持刀伤人致死后,其监护人被受害者家属起诉至法院索赔百万。
2020年4月8日,曹某荣手持菜刀在被害人家门口将曹某淏砍伤致死。经鉴定认为曹某荣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前作案时均为发病状态,属无刑事责任能力。
曹某淏父母遂将曹某荣家属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1047940元,丧葬费5432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审理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曹某荣系精神病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在发病期间无故砍死曹某淏,对于原告合理的损失,其法定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曹某友(曹某荣之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52262.5元。
来源:大河报·豫视频 编辑:刘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