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出租房内7组电动自行车电瓶同时充电 民警及时阻止

电动自行车或电瓶入户充电,等于家中安装定时炸弹。近日,崇明警方在开展整治电动自行车、代步车进楼入户充电专项排查宣传工作中,发现并制止一起在室内给多组电瓶充电的消防警情,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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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公安供图(下同)
5月21日下午,陈家镇派出所民警陈佳嵘会同居委工作人员在社区开展消防专项走访时,远远看到一着工装的年轻人正将一组电瓶往楼上搬,跑近后发现楼下三轮车内还有13组电瓶。民警当即意识到这是严重的消防问题,随即和居委工作人员爬楼赶上年轻人。
讲明来意,民警跟年轻人进入5楼的出租屋内,环顾四周,民警脑袋“嗡”了一下,厨房、客厅、阳台的电源处放着7组电瓶正在充电。民警立即让年轻人和他一起把充电器全部拔掉。
经仔细询问,原来该租户小陈系某共享电动自行车公司新招的员工,专门负责崇明陈家镇地区的电动自行车维护,为了省力方便,小陈没按公司要求到指定地点为电瓶充电,而是在车辆投放点附近租了一套房,将电瓶带至租住房内充电。
了解情况后,民警当即向小陈讲清楚电瓶在住宅房屋内充电可能引发的危害,并向他逐条学习了修改的、6月1日起即将施行的《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小陈听完后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妥,表示今后一定按公司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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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下午,民警陪小陈到指定位置给共享电动自行车充电,后与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指出,电动自行车租赁运营企业应当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日常要督促维护人员规范电瓶充电。公司负责人感谢民警帮助他们消除安全隐患,并表示在经营中将加强相关管理,确保绝对安全。
警方提示:电动自行车电池一旦燃烧,速度极快,且伴随爆炸、高温烟尘、有毒烟气,十分危险!在给电动自行车、电瓶充电时,禁止在以下区域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居住建筑的室内区域,但按照有关标准设置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除外。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对违反相关条款的行为,将予以相应处罚。
通讯员 严惠平 新民晚报记者 解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