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能否承担刑事责任

#一精神障碍患者持刀伤人致8死1伤
5月23日上午9时许,湖北孝昌县小悟乡发生一起精神障碍患者持刀伤人案,造成8人死亡、1人受伤,伤者生命体征稳定。
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控制。经查,犯罪嫌疑人卢某某,53岁,初筛为三级精神障碍患者,等司法鉴定。目前,孝昌县已成立工作专班,全力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冯律评说】
这个案件造成8人死亡、1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如果作案人是正常人,那么故意杀人,后果严重,嫌疑人应该是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但是,因为作案人是精神病人,那么其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及是否被判处死刑就会打上问号。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以上规定,精神病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要看他作案时能够辨认及是否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如完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的,不负刑事责任;如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和正常人一样承担刑事责任;如果部分能辨认或部分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而精神病人作案时的状态,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程序来确定。
本案对作案人作案时精神状态的鉴定是认定犯罪及判处刑罚的关键。
#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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