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森家因虚假宣传被罚20万元,数据造假促订单却未立案?市监所:企业信用问题,非管辖范围;律师:不作为

“北京森家环保用假数据骗消费者,我以加盟商身份举报,市监所却说不归他们管,是企业信用问题,我不明白为什么?”黄先生说。对此,知名公益律师刘东晨认为,北京森家环保要求加盟商用假数据促单涉嫌消费欺诈,市监部门不予立案查处显然属于不作为。
事件回顾——
“检测100家都达标,你收谁治理费去?”
加盟商投诉森家环保用假数据促使顾客购甲醛治理订单
2023年7月25日,黄先生通过某短视频平台看到了“森家环保”全国范围内招加盟商,后花费17万元成为该公司成都市市级代理。黄先生称加盟后,他花费数万元搬家至成都,计划在这份“除甲醛”事业上大展手脚,没想到森家环保公司竟多次要求他在甲醛检测数据上造假,甚至要求操作仪器做假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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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调数据的甲醛检测仪
根据黄先生提供的聊天记录、录音等资料显示,他被多次要求用假数据,促成顾客购买甲醛治理订单。森家环保相关负责人王某还称,“在商言商……检测仪是工作的一个道具,你检测都不超标,他能做治理吗?所以你要想办法让他超标……你检测100家都达标,你收谁治理费去?我一说你一听,咱们点到为止……怎么操作,让老师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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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调数据的甲醛检测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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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先生根据“森家环保”工作人员讲解的操作,确实可以让甲醛检测仪器按照其想法,实现数据的增减。可见森家环保甲醛检测仪“利用假数据欺骗消费者购买其甲醛治理产品”一事属实。
2023年12月14日,华商报大风新闻报道“森家环保甲醛治理公司要求加盟商通过数据造假‘促订单’”引发社会关注。
12月15日,北京朝阳区市监局对此事立案查处。李姓办案人员表示,等案件处理结束之后,会在公示网站公布处罚结果,“案件处理结束后,你可以在网上查询到该公司被处理的相关信息。”
行政罚款公示——
宣传“CCTV央视上榜品牌”无法提供合法依据等
北京森家环保被罚款20万元
天眼查显示,2024年4月9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对北京森家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违法事实为,北京森家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去甲醛产品、幸内空气污染治理,并开展招商加盟活动。当事人开展宣传活动使用影视明星刘德华的照片并附有“《建国大业》主演刘德华 助力森家环保”等字样……实际已超出相关授权链路明确的范围。当事人在其公司网站上宣传有“CCTV央视上榜品牌”等内容,但无法提供准确合法依据。当事人作为特许经营许可企业,在开展招商加盟活动时在其公司网站上宣称“通常情况下,除甲醛公司每个月净收入至少为7万元”“反正是不会亏”等内容。当事人为广告主,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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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9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对北京森家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
依据我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和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万元。当事人超授权范围使用影视明星刘德华照片宣传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消失的处罚公示——
公示处罚信息“没了”,要求公示被告知“走信息公开”
市监所回复“用假数据促订单”:只是企业信用问题
5月23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黄先生,他说,尽管北京朝阳区市监局对北京森家环保公司进行了20万元的罚款,但他并不认可,“我是北京森家环保的加盟商,投诉森家环保用假数据欺骗消费者购买他们的甲醛服务,结果市监局并未对该问题处理。”
5月中旬,黄先生发现,北京森家环保的行政处罚信息“消失了”。对此,5月23日,记者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森家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一栏中,4月9日的行政处罚信息“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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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先生说,针对此事,他向市监部门投诉。
5月21日,高碑店乡市监所工作人员回复黄先生说,“你可以向我局申请信息公开,依据信息公开程序,告知你处理结果。”黄先生询问“此前不是已经公开了吗?”工作人员说“你不是要结果吗?我们已经告知你了,(其余)可以向朝阳区市监局申请信息公开。”
黄先生询问,“企业数据造假是否属于市监部门管辖?”工作人员回复,“数据作假只是企业信用、诚信问题,没有违法点,不属于市监部门的处置范围。你要有新证据再找我们处理。”
提出质疑——
北京森家环保2020年的处罚信息也没公示
负责人称按照最低标准罚款20万元,“结案就必须有结果”
“我认为有关部门在包庇北京森家环保。”黄先生说,2020年,北京森家环保就曾被北京朝阳区市监局处罚过,但处罚信息也没有公示。
根据2020年4月27日朝阳区市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9年11月28日,北京森家环保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经查,该公司于2019年5月至12月11日在官网陆续发布“上万家客户案例 百强企业印证 森家集团 值得信赖”字样,同时配有“国家税务局”“中共北京市委党校”等内容和图标……发布宣传文章《政府案例成绩单》,其中有多家单位的内容和图标……构成发布违法广告行为,罚款20万元。
黄先生说,“北京森家环保负责人王某此前就联系我,意思和市监局沟通过,所以只给了最低的罚款金额。”录音显示,北京森家环保负责人王某说,“人家已经立案了,立案了就必须得结案。我们网站确实有工作上的瑕疵,但是没办法,结案必须有结果。虚假宣传罚款20万元至100万元,我们沟通了几个回合,聊了半天,人家不同意,就得罚款20万元。”
相关方未回应——
市监部门记录采访诉求后,未回应
朝阳区市监局为何撤下处罚公示?北京森家环保用假数据促订单是否仅为企业信用问题?被欺骗的消费者、加盟商应如何维权?
5月23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朝阳区市监局高碑店乡市监所,工作人员记录采访诉求后,表示会让相关负责人回复此事。截至发稿,无回复。
律师观点——
数据做假不仅构成民事侵权、行政违法
甚至可能涉嫌犯罪
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清华大学陕西校友会法律顾问、知名公益律师刘东晨说,甲醛治理企业如果使用“假数据”欺骗消费者,其行为首先构成民事侵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其次,甲醛治理企业如果使用“假数据”欺诈消费者,还构成行政违法,有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对企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刘东晨指出,甲醛治理企业如果使用“假数据”欺诈消费者,具有下列情节的,还可能涉嫌犯罪:一、本来消费者甲醛检测是答辩合格的,但甲醛检测企业却利用假数据欺骗消费者甲醛检测不合格,导致消费者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接到甲醛检测服务;二、消费者接受甲醛治理服务后,经过甲醛测试还是不达标,但企业利用虚假的检测数据欺骗消费者,使消费者以为经甲醛治理后已经达标,向企业支付了相应的服务款项,如果众多消费者消费金额达到法定标准(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情况下,就涉嫌诈骗罪,企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承担诈骗罪的刑事责任;三、或者企业所使用的治理甲醛的相关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的,企业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除对单位单位处以罚款外,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盟商维权——
若认为市监部门不作为,可行政诉讼
还可向企业提起民事诉讼,刑事控告
刘东晨表示,加盟商受到欺骗,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渠道维权:一、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如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袒护或有其他不作为的,加盟商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不作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法定职责;二、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加盟协议并要求退款;三、可以提出刑事控告,将有关甲醛治理企业涉嫌诈骗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有关证据及线索提交给公安机关(包括加盟商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关于企业要求加盟商用“假数据”欺骗消费者,促成消费者购买其甲醛治理产品。刘东晨认为,甲醛治理企业要求加盟商用“假数据”欺骗消费者,促成消费者购买其甲醛治理产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仅有权对相关企业进行行政处罚,依法还应当向公安机关移交甲醛治理企业涉嫌犯罪的证据,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有明确的规定。
职能部门涉嫌违法——
撤销行政处罚记录信息的行为违法
市监部门应向加盟商送达《政处罚决定书》
关于4月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5月却消失问题。刘东晨指出,企业行政处罚信息应当依法公开,不能消除行政处罚信息,因此撤销行政处罚记录信息的行为违法。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1年7月30日公布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二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记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仅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不予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刘东晨强调,本案中,加盟商属于与行政处罚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拒绝,要求加盟商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的程序获得《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盟商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关于市监局以“企业信用”为由,拒绝立案处理一事。刘东晨认为,企业利用假数据欺骗消费者等,明显已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依职权处理该企业的行政违法行为。如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企业信用”拒绝立案,加盟商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追究其行政不作为的责任。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张鹏康 编辑 董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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