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转账“1314”能否要回 法院:不属于彩礼,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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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些年来,因为“高额彩礼”“天价彩礼”引发的婚恋纠纷越来越多,大家对于这类现象的讨论也非常激烈。高额的彩礼到底带来了哪些困扰?在婚姻关系破裂后,彩礼到底该不该退还?又该怎么个退法?
 案例
  为凑齐20万彩礼大量举债 婚后一年多女方起诉离婚
  吴先生与李女士是陕西安康旬阳市某小镇的村民,2020年两人经媒人介绍确立了恋爱关系,2022年10月,两人登记结婚并举办了婚礼。按照当地习俗,在结婚之前,作为男方的吴先生分多次给付李女士及其亲属红包现金,而女方李女士则准备了价值一万元左右的家具作为嫁妆。
  旬阳市人民法院赵湾人民法庭庭长刘磊表示,农村的习俗就是女方到男方的家里看他的家庭情况,从看家开始,男方就按照习俗交给女方看家费用,这就是当地俗称的彩礼。加上吴先生在婚前赠与李女士的三金及其他礼金,截至举办婚礼之前,吴先生共计花费20万元。然而实际上,吴先生的家境并不宽裕,但为了能够顺利完婚,他只能想尽办法凑钱。
  由于在外务工的时间不长,吴先生个人并没有攒下太多积蓄,在借款十几万的情况下,剩下的钱大部分都是来自父母多年的积蓄。然而当办完婚礼一年多后,他和李女士就因为感情不和闹起了离婚。
  原来,由于婚后生活压力较大,吴先生与李女士在办完婚礼的十天之后,就选择分别去往不同的地方务工,长期分居。随后的日子里,两人之间逐渐出现一些矛盾,在未更深入培养婚后感情的情况下,矛盾越闹越大,直至无法调和。今年2月26日,李女士来到法院起诉离婚。
  调解过程中,吴先生要求李女士退还彩礼钱,法院是否会支持他的这一诉求呢?
  今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其中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本案中,法院经调查发现,吴先生家境较差,为凑齐这20万元彩礼钱,曾大量举债,20万元中,有14万左右的钱是借来的,其余的钱中也有大部分是其父母多年的积蓄,且吴先生母亲患有心脏病,后续治疗还有可能需要大量花销。最终,在今年的3月5日,经法院调解之后,李女士同意退还彩礼。
 追问
  彩礼返还有哪些原则?退还比例如何认定?
  通过这一案例可以看到,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时,会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当彩礼额度超出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时,应当支持当事人退还彩礼的诉请。那么在此类案件中,什么情形下,接受彩礼的一方应该全部返还呢?返还的比例又该如何确认呢?
  同在2022年,在陕西安康市往南300公里外的渭南市蒲城县,苏先生和杨女士两人于当年3月登记结婚,然而仅4个月之后,两人之间的感情就破裂了。蒲城县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王珊珊说,女方起诉离婚,说实在没有办法再过下去了。然而面对杨女士的离婚诉求,苏先生坚决不同意,即便他也知道这段婚姻已经难以为继。
  原来,为了这场婚姻,苏先生付出了10万元彩礼的经济代价,而这笔钱对于他来说是一笔非常高昂的费用。花这么多钱,得到的却是只有短短四个月时间的婚姻,这让苏先生难以接受,因此才不想离婚。然而感情破裂的婚姻已经无法维系,不得已之下,苏先生表示同意离婚,但前提是杨女士必须退还全部彩礼。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先生给付杨女士的10万元彩礼,超出了其经济能力,这些钱已经对苏先生的家庭生活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影响,应当认定为高额彩礼,理应退还。那么,苏先生所要求的退还全部彩礼,法院能够予以支持吗?这里的退还比例应该如何认定呢?
  王珊珊表示,本案中应综合考虑彩礼的数额,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比较短,只有几个月,然后女方还有一些陪嫁物在男方家里,结婚以后他们没有生育孩子。
  今年2月22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杨女士返还苏先生6.5万元彩礼。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焦玉珍表示,规定在是否返还彩礼及返还的比例方面并未拘泥于法条主义作出呆板的规定,而是明确要综合考虑彩礼金额、双方共同生活及孕育的情况,以及双方的过错、当地风俗等因素。这既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也更便于法官在具体办案中对双方利益的衡量。这样也可以最大限度实现情理、法理、法度的平衡。
难点
  在未约定彩礼数额情况下 彩礼范围该如何认定?
  在现实案例中还有这样一种情况,双方在婚前并没有约定彩礼金额,他们之间进行的转账或是赠送的礼物也没有明确划为彩礼的范畴,因此在感情破裂而起诉离婚时,对于究竟哪些财物应该被认定为彩礼就会成为双方的争议焦点。前不久,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退还彩礼”集中执行的直播,其中一起案件吸引了许多网友围观。
  车某和王某相识于2021年7月,随后恋爱并产生结婚的想法,自2023年3月开始,车某陆续通过微信向王某转账共计20余万元。双方结婚登记前一日,车某又为王某购买了三件首饰,共价值52187.9元。2023年5月12日,双方在湖南长沙登记结婚。
  湖南宁乡市人民法院法官张树说,结婚之后双方也没有在一起,马上车某就回到了上海。回上海之后车某就一直微信联系王某,就是要求王某到上海一起共同生活。但是王某一直回避这个问题,而且在这个过程中一直是问车某索要钱财。此后,两人之间又出现其他诸多矛盾,车某感觉两人感情破裂无法弥合,便来到法院起诉离婚,原告车某要求被告王某返还全部彩礼。
  然而本案中却有一个特殊的情况,原来法院经过审理后发现,原被告双方在婚前没有明确约定彩礼数额,车某在婚前分多次转账给王某的20万元,也并未明确冠以彩礼的名义,那么法院能否支持车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诉求呢?在未约定彩礼数额的情况下,彩礼的范围又该如何认定呢?
  《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对此有着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张树表示,法院审理之后认为,因为王某一直对车某索要钱财,而且车某在王某要求与他分手或是不愿与他领证这种前提下,车某陆续地向其转账,想要挽回感情,法院对于这些转账钱款认定为是车某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当然,其中一些特殊数字,比如“5200”“1314”“520”等金额,一般是予以剔除的。
  此外,在两人登记结婚的前一天,车某还曾购买金银首饰及名牌包等赠与王某,法院认为,这些也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应当属于彩礼的一部分。2023年11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要求王某退还车某彩礼25万余元,并返还名牌包一个。判决后,王某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今年3月,车某向法院申请了执行。执行当日,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车某提供的线索前往了被执行人王某的住处找到了王某本人,同时组织了车某当面与王某进行沟通。在法院,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以金项链作价2万元抵扣了本案的案款,加上法院冻结的王某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2500元,车某当日领取案款52500元。此外,王某在执行立案后,经法官通知退还了彩礼中价值25600元的名牌包一个。
  来源:央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