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质量立法赋能科技创新

原标题:以高质量立法赋能科技创新
编者按  今年是上海国际科创中心建设十周年。当前,上海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正在加快从“建框架”向“强功能”迈进。上海如何着力强化科技创新策源功能,努力打造成为科技强国建设的重要引擎?今刊发相关研究成果,以飨读者。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2024年5月10日,《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由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自6月1日起施行。本次《条例》修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上海“要当好龙头,加快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迈进”决策部署,更好服务科技强国建设,法治化推进国家战略的重要举措,将引领和推动新时代上海科学技术进步工作迈出新步伐、再上新台阶。
一条主线
《条例》坚持科技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围绕为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创新发展提供具体先进生产关系安排这一主线,聚焦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在塑造科技创新文化、优化支持促进机制、激发各类创新主体创新动力活力,更好推进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区域合作、国际交流等各个方面,为科技创新提供创新主体全面覆盖、创新链条深度融合、创新机制系统优化的高质量立法保障。
三大特点
注重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一是发挥立法对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条例》规定科技创新工作应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明确了科技创新的方向、目标、原则和关键,为新时代上海科技创新确立了重要发展引领。二是发挥立法对科技创新的推动作用。《条例》在推动前瞻性、战略性、系统性、带动性基础研究布局建设,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推动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推动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等诸多方面做了立法安排。三是发挥立法对科技创新的保障作用。《条例》在多元经费投入、政府首购订购、空间算力资源保障、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科技战略决策咨询、科技创新资源平等获取等诸多方面,为科技创新提供了全方位立法保障。
准确把握立法的促进法、基本法、“上海法”定位。一是《条例》的“促进法”属性。《条例》鼓励多元主体参与创新,推进城市创新文化塑造,针对促进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促进产学研用融合等创新链全过程,作出“促进性”立法安排。二是《条例》的“基本法”定位。《条例》涵盖科技创新的文化塑造、科学普及、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科技伦理、科技安全、国际交流等基本方面,构建了基础性、综合性的上海科技活动“基本法”。三是《条例》的“上海法”特色。《条例》在基础研究先行区打造、创新联合体建设、成果转化放权赋权、科技服务业支持、科技创新金融支持、实验室体系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示范引领性立法安排,体现了“上海法”特色。
重点突出立法的实施性、实效性、探索性特点。一是突出实施性:《条例》以落实新时代党中央关于科技进步工作的决策部署为首要工作。注重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核心地位、科技高水平自立自强、新型举国体制、科研管理体制创新、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等决策部署,转化为科技法规。二是突出实效性:《条例》围绕“管用有效”目标要求,坚持高质量立法的质效标准,聚焦科技创新全链条中的重点、关键点、难点、痛点、卡点、堵点,不作鸿篇巨制,每一个条款都针对和解决实践中的问题。三是突出探索性:《条例》立足把握科技创新规律,在前瞻性、战略性、系统性、带动性基础研究布局,率先打造“基础研究先行区”、创新科技管理体制机制、促进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发挥等诸多方面,进行了积极立法探索。
六大亮点
聚焦服务大局,落实龙头带动部署要求。上海位列全球科技创新中心第一方阵,肩负着党中央“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充分发挥龙头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继续当好全国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的重要使命。《条例》修订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学技术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党中央依法治国方略和科技强国战略,以法治之策、在法治轨道,引领和推动科学技术发展进步,服务新时代国家高质量发展大局,服务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
强化主体作用,汇聚推进科技进步合力。《条例》一是强化对各类创新主体的支持服务,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创新动力和活力。二是强化政府的科创支持服务职责履行,加大财政、税收、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等创新支持。三是强化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四是强化科技研发机构作用发挥,对实验室体系、科技研发机构等支持保障作出专门规定。五是强化人才第一资源作用发挥。对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团队、科技服务人才、交叉学科人才等各类科技创新人才作出了专门立法保障。
覆盖科创全局,构建全链条全方位支持。《条例》共十一章四十七条,致力于为科技创新发展提供全链条立法支撑保障。第一章明确了创新文化塑造、政府职责履行、科学技术普及、科技进步奖励和知识产权保护。第二章明确了基础研究战略布局、投入机制、组织机制。第三章明确了技术创新、成果转化、转化激励。第四章明确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科技服务业支持、金融支持、税收政策落实。第五章明确了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科研机构支持安排。第六章明确了人才高地建设相关促进安排。第七、八章明确了长三角合作、国内科技创新合作、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等规定。第九章明确了科技投入、政府采购、资源保障、尽职免责等规范。
坚持自主创新,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条例》第二条提出立法原则“四个坚持”,第二个坚持即为“坚持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第三条提出,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创新动力和活力。第八条规定,围绕基础前沿领域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凝练重大科学问题,强化前瞻性、战略性、系统性、带动性基础研究布局。第十一条规定,围绕先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的资源调配和组织机制,组织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通过相关立法安排,《条例》全面推进科技高水平自立自强的落地落实。
注重文化塑造,推进城市创新文化深化发展。《条例》采取了多项立法安排,塑造上海城市创新文化。一是提出弘扬科学家精神、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这是构建城市创新文化重要精神支撑。二是提出营造敢为人先、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三是鼓励多元主体开展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四是明确政府的推动、引导与服务,为创新文化发展提供强有力保障。五是明确规定尽职免责,单位和个人推进科技创新改革发展、承担探索性强不确定性高的科技计划项目,未成功但勤勉尽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突出机制建设,健全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条例》立足科技创新规律,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如:《条例》第十条规定,完善符合基础研究规律的管理体制,在选人选题、经费投入、组织评价等方面创新管理机制;第十一条规定,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的资源调配和组织机制;第十七条规定,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机制;第二十五至二十九条规定,完善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引进、使用、激励、评价机制,建立面向未来的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建立科技创新人才流动机制,完善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创新人才评价激励机制。
科技创新是影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的关键要素。在新时代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科技创新被赋予了更为重要的全局性战略意义。《条例》聚焦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致力于以高质量立法促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成为上海科技进步事业发展中一项里程碑性工作,为上海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更好服务科技强国建设,奠定了坚实法治基石,贡献了重要法治力量。
(李建伟,作者为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副所长)
来源:文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