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障女孩要求父亲支付康复费被拒?法院判决!

听障女孩小赵起诉要求亲生父亲支付康复训练费,但父亲以她不需要再进行康复训练为由拒付。记者26日从北京石景山法院获悉,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赵先生支付女儿一年期间的康复训练费1.7万余元,满足未成年残疾人康复需求,保障残疾儿童改善健康条件。
小赵今年8岁,是孙女士与被告赵先生的女儿,为原发性听力残疾儿童。十多年前孙女士与赵先生离婚,并约定女儿小赵由其母亲孙女士抚养,其父亲赵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等。经法院判决,除了抚养费外,赵先生还应支付小赵医疗费及康复训练费。
后赵先生认为,根据女儿小赵的恢复情况,她不需要再进行康复训练;而且小赵所在的康复中心系其母亲孙女士自己开办的机构,故此赵先生对产生的康复训练费不予认可。有一年的康复训练费,赵先生并未支付给小赵。
为此,小赵将父亲赵先生诉至法院。北京石景山法院认为,原告小赵出生后不久便患有重度听力残疾,需要进行康复训练,并已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原告每月的康复训练费。为原告提供康复训练的这家特殊儿童教育中心是在册的康复训练中心,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小赵在上述一年期间产生了大额的康复训练费用,应当由被告和孙女士各负担一半。被告赵先生提出孙女士系康复训练中心负责人,因而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采信,但他并未提供足以反驳原告的证据。最终,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石景山法院审管办主任王华伟认为,原告小赵作为离异家庭里的残疾儿童,其身心健康发展需要国家、社会及家庭的格外关心,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定抚养义务并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异父母应当尽心尽力携手为残疾儿童创造良好的生活成长环境。法院秉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审判理念,准确认定离异父母的抚养义务范围,合理确定涉案残疾儿童的康复费用,保障其能够得到康复训练、健康管理、医疗救助等服务,有利于帮助残疾儿童走出阴霾,促进其在阳光下健康成长、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