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新隆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因违反有关禁限寄规定收寄快件(邮件)被处以停业整顿7天

烟台新隆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因违反有关禁限寄规定收寄快件(邮件)被处以罚款0元
2024年05月21日,烟台市邮政管理局就烟台新隆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违反有关禁限寄规定收寄快件(邮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个人)名称:烟台新隆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家功
住所:刘家村北街66号
品牌:圆通
二、案由
违反有关禁限寄规定收寄快件(邮件)
三、主要事实
2024年4月11日,由烟台烟台新隆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揽收的单号为YT7457993962819的快件,内装有可以流通的纪念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十四条“邮政企业收寄邮件和用户交寄邮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之规定,属违反有关禁限寄规定收寄快件(邮件)。
四、行政处罚内容
停业整顿7天
五、责令改正的具体要求
责令烟台新隆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承办单位:烟台市邮政管理局
公开日期:2024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