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刑事诉讼法四修:告别“刀把子”,转型“小宪法”

界面新闻记者 | 翟瑞民
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被称为“小宪法”的刑事诉讼法即将迎来第四次修改。
2023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立法规划,修改刑事诉讼法被列入第一类项目,即“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进入2024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多次就刑事诉讼法新一轮修改广泛调研,听取意见。
作为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刑事诉讼法担负着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两大功能,其每一次修改和完善不仅能规范刑事诉讼程序,而且体现了我国基本法治理念的演进过程。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刑事诉讼法再修如何完善刑事案件办理基本程序,强化当事人权利保障,以及如何细化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等,都有待进一步讨论和明确。
从工具法到保障法
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确保刑法公正、准确实施的一部程序性法律。新中国首部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此后分别于1996年、2012年、2018年历经三次修正,形成了目前这部基本法律规范,法条总数也扩充到308条。
为何仅仅间隔5年再次启动修改?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所所长卫跃宁教授对界面新闻介绍,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改主要是为了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监察法进行衔接。监察法2018年3月施行后,我国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系统转隶,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需要及时进行修改;其次是将试点中的认罪认罚从宽与速裁程序上升为法律;还有就是为反腐追赃规定了缺席审判程序。
此外,卫跃宁表示,为了适应社会治理的需要,也为了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解决刑事诉讼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老问题,将实践中的成功经验与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则、规定中的成熟内容上升为法律,有必要再次修改刑事诉讼法。
卫跃宁还介绍,此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导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并推出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目前此项工作已经试点数年,相关制度也需要立法进行确认和完善。
“刑事诉讼法过去比较强调其工具主义的功能,也就是所谓的‘刀把子’功能,在规则和制度构建方面比较偏重于打击犯罪。”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魏晓娜告诉界面新闻,刑事诉讼法的历次修改过程体现了其从工具法到保障法的功能转型。
魏晓娜介绍,2004年宪法修正案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后,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也增加了保障人权条款。实际上,近年来刑事诉讼法几次修正也秉持了保障人权的观念,几次修改非常注重公民诉讼权利,尤其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这是一个信号,说明其功能定位正在发生转型。但是,这种转型目前还没有完成,法律本身仍然遗留了过去“刀把子”的一些痕迹,所以本轮修改应该留意这些条款的变化。
界面新闻注意到,修改刑事诉讼法被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即启动了立法调研,去年以来先后赴各地及高校等研究机构开会座谈,听取修改建议。
2023年11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黄永一行四人到浙江省调研刑事诉讼法有关问题。2024年4月19日,黄永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多名负责人赴中国政法大学召开调研座谈会,听取完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相关发言。2024年5月19日,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举办“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与证据制度建设”学术研讨会,黄永也到场参加,并主持主题发言。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分批分拨在不同高校和机构进行调研,现在主要是‘听’的阶段,各方都可以就刑事诉讼法如何修改充分发表各自的观点,但是立法机构目前还没有拿出具体方案来讨论。”有关专家表示。
以审判为中心
刑事诉讼法应该怎么改?法学界看法侧重点不一。
“近年来,我国刑事犯罪在结构和类型上发生深刻变化,以前是盗窃、伤害类案件数量比较多,但是现在新型犯罪,特别是依托互联网实施的犯罪比较普遍,比如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集资等,所以刑事诉讼法的第四次修改应当在总体上关注这些新的社会变化。”长期关注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红亮对界面新闻表示。
卫跃宁表示,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现在很难说已经在哪些关键领域形成共识,不过,像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诉法与监察法的衔接、证据(证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以及轻罪治理、涉案企业合规等方面,各方都比较认可,有望在此次修改中作出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些年来,改革有什么效果,需不需要纳入刑事诉讼法中,需要思考和斟酌。”卫跃宁指出。
2014年10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此后,“两高三部”于2016年联合发布《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形成了改革的基本共识,搭建了改革的框架基础。
人民法院报2023年9月报道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一项极为纷繁复杂的系统性工程。目前,侦查中心主义的局面尚未根本扭转,检察中心主义的现象似有所显现,控辩失衡现象仍然较为严重,庭审依然面临证人出庭率较低、庭后书面审理犹存、辩护律师作用有限、控辩对抗不足等限制性因素,审判程序的权威、高效和公正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比如证人出庭作证问题,如果证人不能出庭就不是以审判为中心,还是‘以卷宗为中心’‘以侦查为中心’。此外,关于鉴定人出庭、侦查人员(调查人员)出庭等问题,上一次立法希望能够解决,实际上效果并不明显,这次刑事诉讼法如何改革完善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卫跃宁说。
徐红亮指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中,庭审实质化特别是证人出庭近年来做的还确实远远不够,新一轮修改需要关注刑事诉讼法总则如何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的改革要求,也包括如何进一步落实“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
公开信息显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此前在刑事诉讼法修改调研中,重点关注了电子网络信息技术的运用情况,包括开展网络犯罪侦查及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留存、审查和使用等方面。
徐红亮介绍,电子数据证据在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现在刑事案件不涉及电子数据的已经很少,但是我国对电子数据的提取、质证、认定等都还处在比较初期的阶段,比如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中,法律规定非法获取的言辞证据可以排除,那么是否应把非法提取的电子数据排除在外呢?这个问题是存在争议的。
卫跃宁表示,电子数据应用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非常广泛,甚至被称为“证据之王”,同时,这也是科技性非常强的证据,收集、审查、运用有特殊的规律。刑事诉讼法自2012年首次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种类加以明确,却没有对于电子数据收集、审查、运用方面进行详细规定。尽管“两高一部”对于电子数据证据出台了联合司法解释,公安部也专门作出规定,但是这些也是停留在位阶比较低的状态,因此需要上升到立法层面加以明确。
修改趋向法典化?
人民法院报上述报道提到的检察中心主义现象日趋受到法律界关注,这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中明显显现。
刑事诉讼法在2018年修改时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9年10月,“两高三部”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权益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重点是要确保犯罪嫌疑人自愿、真实表达意见以及作出选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项制度执行中尚存在一些明显的问题,部分案件中明显存在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挟裹当事人的意志,甚至个别案件存在变相“逼迫”当事人认罪认罚的情况,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徐红亮表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检察权在一定程度上僭越审判权之嫌,法院审判权有虚化的倾向。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实涵盖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当中,关于认罪的自愿性、真实性,实务中办案机关为了提高适用比例会强推这一程序,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真实性就会受到质疑,这种问题应该在立法中加以改善。”卫跃宁表示。
魏晓娜表示,过去在工具主义思维之下,制度和规则的构建往往是从公权力机关方便行使权力的角度来考虑,而在保障人权方面考虑不周,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应该沿着既定的方向继续走下去,把过去留下的结构性缺憾予以弥补。
在她看来,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侵犯公民财产权、隐私权的措施,比如查封、扣押、冻结、搜查,甚至包括技术侦查措施等,目前在立法层面完全交给了公安机关自己决定。“过去在计划经济时代,公民个人财富不多,所以没有产生大的问题,但是我国实行市场经济转型以来,慢慢藏富于民,公民财产无论从数量还是形式上都变得更加复杂,而且数额巨大,所以,在刑事诉讼中加强对财产权和隐私权的保护应该及早提上日程。”魏晓娜说。
魏晓娜还指出,公安机关侦查案件作出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没有经过其他机关审查,而且权益受到影响的当事人也基本没有获得司法救济的机会,这甚至都不如行政处罚提供的保护程度,“事前没有司法审查,没有权力分工,事后没有司法救济,相当于权利“裸奔”,这是相当大的结构性缺憾。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比照逮捕程序,引入检察机关审查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近期公开发表《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前瞻》一文表示,此次修改模式上不宜再采取过去的修正案模式,而是应当选择法典化模式。
他认为,刑事诉讼法已具备法典化的有利条件。首先,法典化具有部门法综合性的特点,而非单一调整某一个方面的社会功能,刑事诉讼法符合法典的综合性特性。其次,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最早一批的立法,多年以来又颁布了大量的司法解释,形成了配套的刑事诉讼规范体系。
对此,徐红亮认为,从司法实践角度来看,刑事诉讼法典化现在条件和时机可能还不成熟,首先,民法典之所以能形成法典,是因为它有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基础法律,涉及的面非常广,但是目前刑事诉讼法还缺乏这样的一系列法律作为支撑。其次,刑事诉讼实践中的庭审实质化、证人出庭制度、二审程序的纠错机制、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的保护、电子数据认定等制度尚不成熟,所以刑事诉讼法典化还不宜操之过急。